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2家部门关于印发《丽水市本级城市节水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丽建发〔2024〕4号
市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丽水市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资金管理,现将《丽水市本级城市节水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丽水市财政局
2024年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4年1月23日印发
丽水市本级城市节水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丽水市节约用水工作的全面、深入、可持续发展,加强和规范城市节水资金使用与管理,切实发挥其引导和调控作用,根据《
浙江省水资源条例》和《
丽水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节水资金,是指上级及市本级财政部门安排的专门用于支持城市节水相关工作资金。
第三条 财政、建设等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城市节水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管理。城市节水资金使用管理实行专款专用,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四条 城市节水资金使用范围如下:
(一)节水宣传与培训。开展各类节水主题宣传活动、新闻媒体宣传以及举办节水展览等,组织各类与节水有关的培训活动。
(二)节水奖励。对节水先进单位、节水先进个人、优秀节水示范项目等给予奖励。对符合《丽水市本级节约用水奖励办法》相关规定的单位,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给予奖励。
(三)节水技术研究、开发、推广。节水政策或项目研究与评估;用水定额及各类节水标准或导则;节约用水各项规划;节水技术、设备、器具推广应用;水平衡测试、用水节水评估、非居民用水基础信息普查;节水科研;节水型城市和社会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