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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解决我市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解决我市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

榕政办〔2009〕8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榕政〔2011〕9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榕政〔2013〕1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榕政〔2014〕7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榕政〔2017〕20号规定,继续有效并需适时修改

市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快解决我市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以下称“两权证”)遗留问题,保护购房户及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稳定,经研究,本着实事求是、尊重历史的原则,对解决我市“两权证”遗留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对于2008年12月31日前已通过工程质量单体验收(验收报告由市建设局进行认定)、现已入住的拆迁安置房项目,以及2003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施工许可证、现已入住的商品房项目,因局部存在规划、消防、工程质量问题与要求略有差距而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由开发单位或拆迁单位提供现有材料,对房屋现状进行测绘后,予以办理产权登记,具体按以下情况处理:

  1、有关规划竣工审核存在问题

  (1)现状基本符合城市规划,但存在规划退距略有不足或建筑少量移位、长宽及面积误差等难以整改的规划问题,若无占用规划道路、河道红线的,经规划部门核查后,出具同意先行办理产权登记的意见,对存在的问题由市规划局依法处罚。

  (2)现状基本符合城市规划,但存在违章加层或少批多建、改变使用功能等问题,违章加层、少批多建、改变使用功能部分不予确认,其他未违章部分先予以审核通过,并出具规划审核意见作为同意办理产权登记的凭证。

  违章加层、少批多建或改变使用功能的部分,原则上按规划审批要求整改。确实无法整改的,若与主体建筑同步建设,且通过消防核验及工程质量验收(或鉴定),经规划部门认定对城市规划无重大影响的,由市规划局从重处罚后办理相关手续;若与主体建筑不同步建设,须经原设计单位审核、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消防审核合格,并经规划部门认定对城市规划无重大影响的,从重处罚后办理相关手续。

  上述违章加层或少批多建的增容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