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科基〔2020〕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布科技厅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2023年3月15日)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2020年1月2日—2024年1月2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四川省科技创新基地建设,规范四川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现将《四川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四川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办法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2020年1月2日
附件
四川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四川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以下简称省野外站)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依据《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国科发基〔2017〕250号)和《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8〕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野外站是我省科技创新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据我省自然条件的地理分异规律,面向我省社会经济和科技战略布局,支撑高水平科学研究、聚集和培养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普及科学知识的重要基地。其主要任务是服务于生态学、地学、农学、环境科学、材料科学等领域发展,获取长期野外定位观测数据、开展试验示范和高水平科学研究工作。
第三条 省野外站依托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建设,实行“分类管理、联合协作、资源共享、动态调整”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 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主管部门及依托单位等对省野外站的运行维护和观测研究给予必要的支持。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是省野外站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促进省野外站的建设和发展,推荐申报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
2.制定省野外站发展政策和规章制度,编制和组织实施省野外站发展规则和建设计划,指导省野外站建设和运行;
3.认定建设省野外站,批复省野外站的调整和撤销,组织省野外站的考核、评估等;
4.组建省野外站咨询委员会;
5.聘任省野外站站长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第六条 省直有关部门、市(州)科技主管部门、中央在川有关单位是省野外站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省野外站发展政策和规章制度,支持省野外站的建设和发展,做好省野外站的管理工作;
2.落实省野外站建设和运行相关条件,协调解决省野外站建设和运行中存在的有关问题;
3.组织并支持本部门、本区域省野外站开展联合协作观测与自主创新研究;
4.负责新建省野外站的申报材料审核和推荐,负责已建省野外站的调整审核。
第七条 依托单位是省野外站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1.为建设省野外站提供人、财、物等必要条件保障,解决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2.配置并健全省野外站的研究、技术支撑和管理队伍;
3.建立有利于省野外站发展的管理和运行机制;
4.配合做好省野外站年度考核和周期评估等工作。
第八条 省野外站咨询委员会是省野外站建设和发展的咨询机构,由学术水平高、责任心强的科研一线科学家及管理专家组成,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七十周岁,每届任期五年,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成员,主要职责是:
1.对省野外站发展规划、布局和建设方案提供咨询;
2.对省野外站重大调整、年度考核与周期评估等工作提供咨询;
3.对省野外站专项观测、联网观测研究和数据共享等提供咨询。
第三章 建 设
第九条 科技厅根据全省科技事业发展需要,在生态学、地学、农学、环境科学、材料科学等领域,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规范标准、开放共享”的原则,有计划、有重点的遴选并支持省野外站建设。
第十条 申报省野外站,须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1.面向国家及全省战略需求和学科发展长远需要,遵循科技发展总体规划和自然环境分异规律,具有典型区域或领域(学科)代表性。
2.具备满足观测需求的实验场地,有较为完善的观测实验基础设施,观测实验场地、基础设施用地应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具有未来30年以上的土地使用证明。
3.具有较高的科学观测和实验研究水平,已正常运行3年以上,并具有连续3年以上的系统性观测实验数据,在本领域有较大影响,有能力承担省级及以上科研任务。
4.具有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研究、技术支撑和管理队伍,其中固定科研人员总数应在10人以上。
5.在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前提下,承诺省野外站的观测和实验数据、仪器设备设施等科技资源按照有关规定对社会开放共享,为社会和科研提供共享服务。
6.依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能够保障人财物等相关支撑条件。
第十一条 省野外站采取依托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科技厅组织评定的方式建设,具体流程如下:
1.依托单位组织编写《四川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申请书》,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厅。
2.科技厅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后,科技厅可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其开展实地考察并形成考察意见。
3.科技厅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评审,根据评审情况进行认定并公示。
4.通过认定建设且公示无异议的野外站,列入省野外站序列,并填写《四川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计划任务书》,经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科技厅。
第十二条 省野外站建设期一般不超过2年,根据“边建设、边研究、边服务”的原则,加强基础设施、观测场地、仪器设备和人才队伍建设,按照观测指标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观测实验,开展科学研究及示范服务。
第十三条 省野外站建设任务完成后,由依托单位提交验收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厅,科技厅组织或委托验收。
第四章 运 行
第十四条 省野外站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站长负责制。省野外站站长由依托单位提名、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厅,由科技厅聘任。
第十五条 省野外站站长应由依托单位在职人员担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且科研诚信记录良好,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周岁,每届任期为五年,具体负责省野外站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省野外站应设立学术委员会,经依托单位报主管部门和科技厅备案。
1.学术委员会由省内外科研一线优秀科学家、监测领域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十一人,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每届任期五年,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成员。学术委员会主任由依托单位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