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川地税发[1998]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公告》 (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 ),本法规自2014-8-15起全文废止。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7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建立帐簿,能按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和会计核算的
个体行医者,其业主费用扣除标准,暂按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7〕43号
及
川地税发[1997]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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