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医保缴费及待遇核定基数的通知
深医保规〔2023〕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情况》(2023-12-18》规定, 拟废止,有效期2024年7月10日
各参保单位、参保人:
为减轻本市用人单位及参保人员缴费负担,经市政府同意,本市各项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和待遇核定基数涉及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按照本市2021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55563元、折算为12964元/月(四舍五入)的标准计算。
本通知自2023年7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国家、广东省及本市关于医保缴费基数和待遇核定基数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7月10日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医保缴费及待遇核定基数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3-07-19
一、政策背景
按照市政府立法工作计划,市医保局会同市司法局加快推进《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
》(市政府令第256号,以下简称《
医保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