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油运价格联动机制方案的通知
闽价服〔2012〕50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闽发改规〔2023〕2号》规定,保留。决定其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在继续施行期间,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清理,文件如有修改或废止,以新修改文件的公布或废止的通知为准
各设区市物价局、交通运输局(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交建局,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局、交通局:
为积极应对成品油价格变动,有效化解油价运价矛盾,促进我省道路运输行业健康发展,根据《
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 》 ( 国发〔2008〕37号)和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交运发〔2009〕27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福建省油运价格联动机制方案》,并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自 2013年 1月 1日起 执行。《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建立油运价格联动预案机制的通知》(闽价服〔2006〕306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2012 年11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油运价格联动机制方案
一、油运价格联动的目的
建立道路客运价格和出租汽车运价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合理解决成品油价格涨跌造成运输成本增减的费用,积极消除成品油价格变动对道路客运和出租汽车行业的影响,促进交通运输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油运价格联动的原则
按照“明确基价、同向联动、合理分担”的原则,即道路客运价格和出租汽车运价与成品油价格涨跌作同向调整,兼顾企业和消费者利益,合理分担燃油增减成本。
三、油运价格联动的适用范围
本方案的适用范围为非农村道路客运(不含城市公交,下同)和出租汽车。
四、油运价格联动的具体内容
(一) 非农村道路客运
1.基数价格:以 2012年 3月 20日 我省公布的0#柴油最高零售价7.74元/升作为基数价格。
2.启动与停止的条件:
在基数价格的基础上,当我省公布的0#柴油最高零售价达到或超过基数价格1元/升的整数倍时,启动油运价格联动,即0#柴油最高零售价每上调或下调1元/升,客运票价相应加收或减收0.01元/人公里燃油附加费;当0#柴油最高零售价格低于8.74元/升时,停止收取燃油附加费。
3.联动办法:
(1)当0#柴油最高零售价达到启动或终止油运价格联动的条件时,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联合发文并向社会公布。
(2)燃油附加费尾数进整按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汽车运价规则和福建省实施道路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