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登记工作指引》的通知
横琴新区生态环境和建设局、各区(功能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绿色
建筑发展中心,市水泥制品行业协会,各相关单位:
根据《
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
》(粤府令第156号)、《
珠海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及预拌砂浆行业发展规划等规定和要求,为规范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珠海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登记工作指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珠海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登记工作指引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9月15日
珠海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登记工作指引
一、为进一步规范预拌砂浆生产、销售和应用管理,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绿色、环保,保障我市预拌砂浆应用符合国家、省和市产业发展政策和导向目录,促进预拌砂浆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指引。
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预拌砂浆的管理工作,市绿色
建筑发展中心按有关规定受理预拌砂浆备案登记,办理生产企业备案资料初审并组织现场复核。
三、申请备案登记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坚持绿色化生产,满足《珠海市预拌砂浆生产应用技术导则》及《珠海市预拌砂浆产品备案登记基本条件》(附件2),并已通过广东省散装水泥发展应用监管信息平台备案;
(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符合《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管理规程》(DBJ/T15-111-2016)和《预拌砂浆、混凝土及制品企业试验室管理规程》(DBJ15-104-2015)相关规定;
(三)干混砂浆生产企业应当使用专用运输车、存储设备,不得使用纸袋、编织袋包装(特种干混砂浆除外)。
四、初审。申请预拌砂浆备案登记的生产企业需向市绿色
建筑发展中心提交如下资料:
(一)《珠海市预拌砂浆企业备案登记申请表》(见附件1);
(二)广东省散装水泥监管平台备案证明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环评达标验收材料;
(三)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产品出厂合格证;
(四)市级以上具有CMA计量认证检测机构出具的近1年内产品检验报告;
(五)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检定合格的、能够满足预拌砂浆检验所必须的试验仪器设备清单(附件3);
(六)试验室主任任职文件、简历(2年以上试验室工作经历)、职称证(建设工程系列两年以上中级技术职称或注册执业资格),至少3名实验(检测)人员上岗证、继续教育学习证明、社保等相关资料;
(七)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
(八)交通运输工具证明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应当列出目录,复印件须加盖公章,按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同时提供申报材料电子文档,报市绿色
建筑发展中心初审。
五、现场复核。
(一)企业申请资料初审通过后,由市绿色
建筑发展中心牵头组织成立复核小组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复核小组成员由市绿色
建筑发展中心、市建设工程质量监测机构和市水泥制品行业协会及行业专家共同组成。
(二)复核小组依据《珠海市预拌砂浆生产应用技术导则》要求及有关规定对企业现场进行复核验收,对符合备案条件的企业出具意见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公示、备案并对备案企业予以公布。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企业,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六、备案变更。预拌砂浆备案企业名称、生产地址、企业法人、实验室主任等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市绿色
建筑发展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变更材料,市绿色
建筑发展中心视情况组织现场复核后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相应事项予以变更。
七、取得《备案登记证》的生产企业,应当按月开展企业生产统计,并于合同签订10个工作日内到市水泥制品行业协会进行产品应用信息报备;市水泥制品行业协会每季度将全部备案企业统计数据和产品应用信息汇总后上报市绿色
建筑发展中心。
八、市绿色
建筑发展中心对取得《备案登记证》的企业应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受理投诉举报,每年开展一次年度诚信量化综合考评,联合市建设工程质量监测机构对产品应用进行不定期质量监督抽查,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依法、依规及时处置。
九、企业因产品质量原因造成工程项目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群体性投诉,及企业存在擅自涂改、倒卖、租借、转让产品《备案登记证》等弄虚作假行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注销其《备案登记证》并予以通告。
十、获得《备案登记证》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向工程项目使用方提供《备案登记证》及产品合格证。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一并提交预拌砂浆使用情况的报告及施工预算、预拌砂浆采购合同及发票等复印件作为验收资料。
附件:1.珠海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登记申请表
2.珠海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基本条件
3.珠海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检测设备清单
附件1
珠海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登记申请表
企业名称(盖章):
产品名称:
地 址: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一、企业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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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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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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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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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及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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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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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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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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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能力
(万吨/万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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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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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区面积
(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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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备案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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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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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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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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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检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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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
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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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生产设备设施(可另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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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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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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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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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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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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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检验(试验)主要仪器设备(可另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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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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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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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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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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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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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产品质量管理及检验主要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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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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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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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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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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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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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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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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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小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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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长:
组员: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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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绿色建筑发展
中心复核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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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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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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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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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珠海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实验室基本条件
一、试验室应按规定设置独立功能区,各功能区应满足试验设备布局和试验流程合理的要求,主要包括:物检室、留样室、力学室、成型试配室、化学分析室、标准养护室(箱)、资料室、砂浆室(湿拌)、高温室,并配备相应的温湿度监控设备。
二、试验室应具备与试验项目相适应的场所,且满足试验工作要求,试验室内仪器设备应放置合理,操作方便,保证安全,仪器设备详见(附件3)。
三、试验室技术人员不得少于4人,其中检测人员至少3人,试验室主任应具有建设工程系列工程师以上职称,熟悉砂浆生产工艺、产品性能、与产品有关的各项标准和质量法规;试验人员必须持有检测员上岗证;试验室需建立检测人员的培训科目、培训成绩和资格证书等培训资料档案。
四、计量器具应按期检定,并建立仪器设备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出厂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及使用过程中的维修、检定、校验等记录及证书,同时要建立仪器设备使用、维修、管理和计量校准制度。
五、试验室必须建立并完好保存各类检验原始记录和台帐,保存期不少于2年。
六、质量管理制度、检验操作规程、检验项目及质量指标、主要控制项目、指标范围、检验方法等制度规范必须上墙。
七、应建立有关质量检验、生产控制的月报表和年报表,并进行数据的统计分析。
八、出厂产品质量必须检验合格,由试验室主任签发产品合格证。
附件3
珠海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检测设备清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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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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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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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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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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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压力试验机(300K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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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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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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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抗折试验机(5000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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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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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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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热恒温干燥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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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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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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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表面积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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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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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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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负压筛析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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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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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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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净浆搅拌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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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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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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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标准稠度、凝结时间测定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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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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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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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氏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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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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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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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氏夹膨胀值测定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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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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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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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胶砂搅拌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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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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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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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胶砂振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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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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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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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胶砂流动度测定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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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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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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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恒温恒湿标准养护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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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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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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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抗压夹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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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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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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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分之一分析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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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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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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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平(分度值分别为1g、0.1g、0.01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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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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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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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秤(100k以上,分度值0.01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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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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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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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积升全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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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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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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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弗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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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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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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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标卡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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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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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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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直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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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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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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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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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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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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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标准试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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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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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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沸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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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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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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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石标准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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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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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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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石振筛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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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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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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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砂石粉含量测定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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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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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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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压筛析仪及负压筛(含0.08mm和0.045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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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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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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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美比重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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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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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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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浆稠度测定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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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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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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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浆凝结时间测定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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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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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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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浆振动台
|
A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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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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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伸粘结强度拉力试验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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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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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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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浆渗透仪﹡
|
A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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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立式砂浆收缩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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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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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PH测定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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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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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砂浆搅拌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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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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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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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浆密度测定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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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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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砂浆分层度测定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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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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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砂浆含气量测定仪﹡
|
B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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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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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浆抗压、抗渗、收缩率标准试模
|
C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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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1-41为湿拌砂浆企业试验室应配置设备;1-27及31-41为干混砂浆企业试验室应配置设备。2、带“﹡”的设备为应编制操作规程和做好记录的设备。3、A、B类试验设备应送法定检定计量机构检定或校准,C类试验设备企业自行检定或校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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