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川地税发[1997]66号 1997.7.2
USHUI.NET®提示:根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经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川地税发[2007]75号)规定,第三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 ( 川地税发〔2010〕37号
)规定,全文修订重新发布,本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省局。
一、
个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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