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潍坊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评价记分标准
附件
行为类别 |
优良信用信息内容 |
记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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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评价 |
获得政府表彰奖励的。 |
国家级 |
+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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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 |
+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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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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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级 |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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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政府相关部门表彰奖励的。 |
国家级 |
+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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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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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 |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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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级 |
+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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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诚信 |
获得银行资信等级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 |
AAA |
+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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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 |
+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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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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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经营行为 |
年度内新开工面积每1万平方米加1分,不足1万平方米的按四舍五入计。 |
最高+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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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内竣工备案面积每1万平方米加1分,不足1万平方米的按四舍五入计。 |
最高+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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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建设的项目被评为“广厦奖”的。 |
+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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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建设的项目被评为“广厦奖”候选项目的。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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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建设的项目被评为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的。 |
国家级 |
+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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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 |
+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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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建设的项目被评为国家康居示范工程的。 |
终审验收 |
+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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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期检查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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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初审 |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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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建设的项目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 |
★★★ |
+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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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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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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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建设的项目被评为其他示范项目的。 |
国家级 |
+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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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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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类别 |
优良信用信息内容 |
记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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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经营行为 |
开发建设的项目大力推行住宅全装修的,按全装修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分。 |
大于60% |
+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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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于60%大于30%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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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建设的项目申报商品住宅性能认定,评价年度通过预审或中期检查的。 |
两项在同一年度内的,按高值计分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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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建设的项目申报商品住宅性能认定,评价年度通过终审的。 |
+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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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建设的项目大力推行装配式建筑的,按单体建筑装配率计分。 |
70%(含)以上的 |
+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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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含) 至70%的 |
+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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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含)至60%的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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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企业采取对新建商品房实行“先验房后交房”模式。 |
1个项目 |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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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以上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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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企业对新建商品房实行“交房即办证”模式。 |
1个项目 |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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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以上 |
+10分 |
类别 |
序号 |
不良信用信息内容 |
法定依据 |
记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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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 建设 环节 |
1 |
房地产开发项目有违反建设条件行为,拒不整改的。 |
-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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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经查实,因开发企业拖延结算、拖欠工程款等原因,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 |
《建筑法》第十八条、《山东省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潍坊市住建局《关于健全完善清欠防欠联动运行机制的通知》 |
引起到市上访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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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起到省上访 |
-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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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起到京上访 |
-3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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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未按规定标准要求足额缴存劳务工资保证金的。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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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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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按规定进行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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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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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未对住宅工程组织分户验收或在分户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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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未在工程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的。 |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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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
-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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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
-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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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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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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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未按照规定落实装配式建筑要求的。 |
《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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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未及时履行法定责任,发生一般工程(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
《山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
-20分 |
类别 |
序号 |
不良信用信息内容 |
法定依据 |
记分标准 |
销售 经营 环节 |
15 |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收取任何形式预订款或预售款的。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15分 |
16 |
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第四十五条 |
-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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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第四十七条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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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办理项目现售备案的。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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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第四十七条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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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第四十七条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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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分割拆零销售商品房的。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第四十六条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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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销售场所明示有关文件和材料的。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第四十六条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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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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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备案的。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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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将查封等限制销售的房屋进行销售,损害购房人合法权益的。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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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在商品房销售中发布虚假广告,或作欺骗性、误导性宣传的。 |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第二十条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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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不按照规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将全部准售房源一次性对外公开销售的。 |
《潍坊市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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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以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通知、声明、告示或者其他方式,对商品房买受人作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以附加文本等形式作减轻、免除其自身民事责任,加重购房人责任,或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的。 |
《潍坊市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
-10分 |
类别 |
序号 |
不良信用信息内容 |
法定依据 |
记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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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 经营 环节 |
29 |
未按规定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 |
《山东省商品房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潍坊市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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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未按规定实行商品房售前书面告知的。 |
《潍坊市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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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通过捏造或者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的。 |
《潍坊市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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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不明码标价,在预售合同中约定和载明的价款之外加价出售或者价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及“团购费”“会员费”“信息咨询费”等类似费用;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 |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六条《潍坊市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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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为买受人垫付首付款、以分期等形式变相垫付首付款或者通过任何形式诱导买受人通过其他机构融资支付首付款的。 |
《潍坊市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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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将已作为预售合同标的的商品房再销售给他人的。 |
《潍坊市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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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未按规定要求将全部预售款存入监管账户或擅自违规挪用预售款的。 |
《山东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第三十一条 |
1000万以上 |
-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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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万以上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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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万以上 |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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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未按规定进行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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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 售后 环节 |
37 |
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 |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第三十六条 |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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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未按规定办理前期物业招投标的。 |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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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未按规定配置移交物业用房的。 |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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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开发企业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业主、物业使用人承租车库的。 |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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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企业未按照商品房质量保证书的规定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第四十三条 |
引起投诉的 |
每次-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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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起上访的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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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曝光,经核实的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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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开发企业原因延期交房,拒不履行合同约定。 |
《潍坊市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
引起投诉的 |
-10分 |
|
引起上访的 |
-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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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 |
-30分 |
类别 |
序号 |
不良信用信息内容 |
法定依据 |
记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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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 售后 环节 |
43 |
开发企业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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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且限期未改正的;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绿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按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且限期未改正的。 |
《山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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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配套建设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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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建设单位未履行承接查验义务的。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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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建设单位不移交有关承接查验资料的。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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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企业未明确专门的售后服务机构、专门的办公场所和专职售后服务人员的。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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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售后服务的。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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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不良 行为 |
50 |
未按要求及时报送统计和信用信息,或所报送的统计和信用信息中存在虚假信息的。 |
《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统计管理办法》 |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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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经税务部门认定,未依法纳税欠缴各类税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第六十八条 |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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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开发经营过程中,出现纠纷未依法及时解决或出现投诉不配合主管部门及时处理的。 |
《潍坊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评价管理办法》 |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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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因企业原因引起群体上访,处理不力的。 |
《潍坊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评价管理办法》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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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因企业处理不当,在评价年度内同类事件出现重复投诉的。 |
《潍坊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评价管理办法》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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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企业控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不良信用信息行为的。 |
《山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
按照控股比例计入母公司分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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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本年度内被行政主管部门(国家、省、市、区、县)级通报的。 |
《潍坊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评价管理办法》 |
县级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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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 |
-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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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以上 |
-3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