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管理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管理办法的公告》 (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
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管理办法》予以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管理表.doc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doc
纳税人减免税事后报送相关资料报告表.doc
4-1企业购置专用设备投资抵免
企业所得税申请表4-2企业购置专用设备投资抵免
企业所得税额申请表.doc
5-1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表5-2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表.xls
小型微利企业认定表.doc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5月7日
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职能转变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规范和加强
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税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
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包括税收优惠事项、不征税收入事项、税前扣除事项、涉税资格认定事项和其他事项等。
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管理方式分为审批管理、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管理、其他管理。
第二章 审批管理
第四条 纳税人申请执行审批管理事项,应在办理纳税申报前,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纳税人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不得执行该事项。
第五条 税务机关在收到纳税人的申请后,应审查资料是否齐全、规范,并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不受理。申请的审批事项,依法不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批后执行的,应当即时告知纳税人不受理。
(二)不予受理。申请的审批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要求补正材料。申请的资料存在当场可以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当场更正。申请的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受理。申请的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第六条 税务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审批事项申请,以及告知补正有关资料,应按规定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
第七条 纳税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执行审批事项的书面决定。税务机关依法作出不予执行审批事项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八条 税务机关的审批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第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送达书面决定。审批决定未送达前,纳税人不得执行该
事项。
第三章 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管理
第十条 纳税人执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涉税事项的,应当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附报相关资料。税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执行该事项,并追缴税款。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管理的审核重点包括:
(一)资料是否齐全、规范;
(二)是否符合有关税法规定条件。
第四章 其他管理方式
第十二条 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公益性群众团体捐赠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