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会〔2023〕48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
为规范和完善我省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建立健全我省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库管理制度,加强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管理,完善评审专家遴选、调整和退出机制,根据《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20〕47号)和《
浙江省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实施办法》(浙财会〔2023〕6号)要求,我们制定了《浙江省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2023年8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库管理办法
为规范和完善我省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建立健全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制度,加强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管理,完善评审专家遴选、调整和退出机制,保障评审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根据《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20〕47号)和《
浙江省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实施办法》(浙财会〔2023〕6号)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专家库规模
省财政厅负责组建专家库,评审专家对省财政厅负责。专家库包括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以下简称高师专家库)和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以下简称正高师专家库),高师专家库和正高师专家库总人数分别为150人和100人。专家库分别由主任委员、专业评议组组长和委员组成,其中主任委员不少于5人。高师专家库中45周岁以下、正高师专家库中50周岁以下评审专家人数分别不少于相应专家库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二、评审专家遴选原则
省财政厅按照以德为先、好中选优的原则,适当兼顾行业代表性、年龄结构和地区平衡等情况,广泛吸纳全省会计专业技术能力强、学术威望高,具有权威性、代表性和公正性的专家,组建专家库。
三、评审专家申报条件
评审专家申报范围为在浙企业、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或在浙高等院校从事会计教学的在职教师,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未有因执业活动违法或违纪受过党纪处分、政务处分、行业惩戒、行政处理处罚、刑事处罚等情况;
2.具有与评审任职资格相对应或更高的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实行评聘结合的事业单位还须担任相应高级职务,从事会计教学的在职教师为具有与评审任职资格相对应或更高的职称),以及较为丰富的财务会计工作实践经验或会计教学经验。其中具有与评审任职资格相对应的资格(或职称)的,还须满足二年及以上该高级职务任职经历;
3.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工作作风严谨细致、认真负责,具备履行评审工作职责的能力;
4.能够保证参加集中评审所需的工作时间;
5.身体健康,截至申报届次期满时未到法定退休年龄。
四、专业评议组组长条件
专业评议组组长除具备评审专家申报条件外,还须具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原则上从多次参加评审并且严格遵守评审纪律、评审质量较高的评审专家中选拔担任。
五、评委会主任委员条件
评委会主任委员除具备评审专家申报条件外,还须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原则上应担任过专业评议组组长,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高等院校担任会计类相关学科二级学院院长、会计系主任或相当及以上职务;
2.200人以上事业单位负责人(单位人数以缴纳社保人员数量为准);
3.大型企业单位负责人(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以国家统计主管部门最新认定为准);
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最新公布的综合评价排名前100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股东(合伙人或股东以经财政部门备案登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