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办法〉的决定
贵州省政府令第14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规定,第七条修改为:“教育费附加按增值税和消费税税额的3%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按增值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征收。”
第八条修改为:“税务机关负责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第九条修改为:“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应当在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时一并缴纳。”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1年4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3年11月7日省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陈敏尔
2013年12月5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办法》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贵州省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八条修改为:税务机关负责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 附加。
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委托国家税务机关代为征收,征收凭证使用省国家税务机关印制的票据。”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贵州省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贵州省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办法
(1996年5月16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0号公布根据2004年2月1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贵州省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08年8月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1年4月2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办法〉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一条为了发展教育事业,保证教育经费来源稳定和逐年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教育经费,是指用于教育的财政拨款、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及其他渠道依法筹集的资金。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体制,逐年增加教育经费,使教育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经费支出,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从安排的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每年划出一定的比例用于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从扶贫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扶持发展贫困地区的教育事业,主要用于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
第七条教
教育费附加按增值税和消费税税额的3%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按增值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