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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福建省补充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及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通告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福建省补充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及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通告
闽农规〔2023〕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闽农规〔2023〕5号规定,继续有效。


  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组织修订了《福建省补充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和《福建省补充应施检疫的农业植物及植物产品名单》,现予以公布施行。2009年12月22日我厅发布的《福建省补充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同时废止。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
附件:

  1.福建省补充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见附件】

  2.福建省补充应施检疫的农业植物及植物产品名单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3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补充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及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政策解读
来源:福建省植保植检总站 发布时间: 2023-03-10
  近日,省农业农村厅修订公布了《福建省补充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及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闽农规〔2023〕1号)(以下简称《补充名单》)。现将有关精神解读如下:

  一、制定《补充名单》的主要依据

  一是履行法定职责。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开展植物检疫工作的重要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四条规定:全国农业检疫名单由农业农村部制定。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制定本省补充名单,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四条规定:省级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拟订本省《补充的植物检疫对象及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植物检疫条例》第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二是防止疫情扩散。检疫监管是为了防止危害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保护农业生产安全。《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规定:列入应施检疫名单的植物及植物产品,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经须经过检疫。

  二、《补充名单》修订的必要性

  近几年,我省农业植物检疫情有了新的变化。2020年11月农业农村部重新修订发布了《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和《应施检疫的植物及植物产品名单》。近几年,我省和周边省份也出现新的农业植物有害生物,需调整原检疫名单。2009年12月我省发布的补充名单,包括香蕉束顶病、香蕉花叶心腐、螺旋粉虱、大蒜根螨等4种有害生物,经过13年的检疫监管和有力防治,目前在我省已基本不发生,传播风险不大。

  三、制定《补充名单》的主要原则

  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四条规定,选定为检疫性有害生物时,主要考虑三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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