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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等九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等九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

闽价服〔2008〕23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闽发改规〔2023〕2号规定,保留。决定其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在继续施行期间,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清理,文件如有修改或废止,以新修改文件的公布或废止的通知为准

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林业局、园林局、旅游局、民宗局、文化(文化与出版、文物)局、党史办:

  针对近年来部分地方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不规范,价格偏高,社会各方面反映强烈等问题,为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05号,以下简称《通知》)。现根据《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整顿和规范我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规范门票价格管理。

  (一)对于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或文化资源投资兴建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对于非依托国家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由商业性投资兴建的人造景观门票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全省各级文化文物、党史办等部门归口管理的公共博物馆、纪念馆(除文物建筑及遗产类博物馆外,下同)和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在门票清理整顿结束后全部向社会免费开放。与人民群众关系密切的城市休闲公园要充分体现公益性,实行免费开放。对个别暂不具备免费开放条件的,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低票价的原则重新核定价格,并规定实行免费开放的具体时间,但全省2010年1月1日起应全部向社会免费开放。

  目前我省已向社会公布并实行免费开放的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城市休闲公园应按现行公布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按原价格管理权限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报备参观点名单;现暂时还未实行免费开放的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城市休闲公园,在清理整顿完成并免费开放前,也应按原价格管理权限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报备参观点名单。

  (三)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门票价格调整,要按照福建省物价局《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和《福建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规定》进行听证,在价格制定或调整过程中要广泛听取意见,提高决策的透明度。

  (四)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要按照我省现行规定的权限执行,不得层层下放管理权限。要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严格执行规定的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坚决纠正越权定价、擅自定价、违反规定调整价格和游览参观点擅自涨价的行为。

  (五)各游览参观点要按现行的《福建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规定》,明确对儿童、学生、未成年人、老年人、现役军人、残疾人、宗教人士等的门票价格减免范围和标准。

  (六)建立游览参观点免费开放日制度。本着建立和谐社会,有利于游览参观点自然环境、资源、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各地要科学合理安排免费开放日和免费人数。具体的免费开放时间和管理措施,由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七)游览参观点要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优惠范围和幅度,以及缆车、观光车、电瓶车、游船、竹筏等景区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二、全面清理整顿门票价格。

  根据《通知》精神,自2008年4月9日起,用一年时间,对全省范围内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门票价格进行清理整顿。

  (一)重新核定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和游览景区内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以及世界自然、文化遗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的门票价格,按补偿游览参观点资源保护和管理费用以及补偿游览区内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损失的原则确定。游览参观点内缆车、观光车、电瓶车、竹筏、游船等游览交通运输服务价格按照合理成本和合理利润的原则核定。为保证此次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整顿规范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持今后门票价格的相对稳定,在此次整顿和今后制定、调整门票价格工作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省级以下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不得高于省级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省级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不得高于国家级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规定。根据我省现行门票价格水平,此次整顿规范和今后制定、调整门票价格时,原则上省级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最高不超过60元/人次,省级以下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最高不超过40元/人次,个别确需超过的,应报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执行。在重新核定价格过程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价格成本、市场供求、社会承受能力调查,广泛听取社会意见。除2007年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可不再做成本监审外,在此之前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均应开展成本监审,为重新核定价格提供成本依据。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重新核定工作要在年内完成,2009年1月1日起统一对外公布。

  (二)游览参观点原则上实行一票制。游览参观点内必须实行重点保护性开放的特殊参观点,确需单独设置园中园门票及联票的,要实行公示,由游客自愿选择,联票价格要低于各类门票价格之和。游览参观点内缆车、观光车、电瓶车、竹筏、游船等游览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应单独标示,单独销售,不得与门票捆绑销售。

  (三)限定门票销售优惠率。除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门票价格减免优惠政策外,游览参观点对旅行社等团购门票实行的价格优惠率最高不得超过20%,优惠办法和优惠率要对外公布。对超过最高优惠率销售的,建设、旅游等部门要降低其游览参观点等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重新核定其门票价格。

  (四)清理整顿期间,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游览参观点内缆车、观光车、电瓶车、竹筏、游船等游览交通运输服务价格一律不得提高。

  三、加强服务价格监管。

  游览参观点内缆车、观光车、电瓶车、竹筏、游船等游览交通运输服务项目,要依照有关规定采取招标等方式公开、公平地确定经营者。要引入竞争机制,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服务价格;对不能引入竞争的交通运输服务项目,要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并按照有利于保护资源和环境,方便游客,维护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