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川地税发〔2007〕21号 2007-02-07
USHUI.NET®提示:根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的通知
》(川地税发[2009]60号
),第一条自2009.8.10日起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本条款失效]对纳税人既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建造其它商品房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增值额计算方法为:先按核算项目整体计算增值额和增值率,确定相应税率后,再按销售(面积)比例分别计算增值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