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信业服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公告【全文废止】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信业服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公告【全文废止】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              2014.5.5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和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为保证四川省电信业服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电信业服务“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范围
本次“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范围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电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二、电信业服务“营改增”的范围
电信业,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基础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
增值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电信业服务“营改增”的时间要求
从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