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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指导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指导意见》的通知
苏住建消〔2023〕5号
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

现将《苏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苏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指导意见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1月17日

附件:

苏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指导意见

为规范苏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工作,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入推进我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消防审验及备案抽查工作实施主体
(一)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实施以下建设工程的消防审验及备案抽查工作:
1.苏州市级立项的建设工程;
2.本市范围内跨区级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如铁路、轨道交通、隧道等);
3.需要组织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的建设工程;
4.各地因技术力量原因,提请市局负责实施的建设工程(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外的29类建设工程和1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等)。
其余建设工程的消防审验及备案抽查工作,按照属地审批原则,由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二)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实施主体,与消防设计审查实施主体保持一致。
(三)各地应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要求,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项目受理、审批工作,并应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管理平台实施。
二、规范实施消防设计审查
(一)纳入施工图多图一审范围的建设工程
纳入施工图多图一审范围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工作,相关部门不再单独进行技术性审查,根据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书》经审核做出行政许可。
(二)未纳入施工图多图一审范围的建设工程
未纳入施工图多图一审范围建设工程(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外的29类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工作,可由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完成。技术性审查也可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技术性审查意见做出行政许可。
三、规范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管理
(一)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依据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开展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现场评定工作。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现场评定,并形成意见或报告,作为出具相关意见书或通知书的依据。
(二)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领域发现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应移交消防救援机构或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查处。
(三)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建设工程,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时可不收取施工许可证。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备案材料后,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场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凭证。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含300平方米)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抽查比例不低于50%,其他不低于5%。
(四)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检查的结果应向社会公示。
四、明确局部消防验收的条件
同一个项目由多个单体建筑组成的,在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室外消火栓系统、变配电房、防排烟机房等重要的公共消防设施完成设计内容、实现设计功能的前提下,可分期分批受理建设单位消防验收申请。
大型建设工程需要局部投入使用时,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可正常使用;安全出口、疏散楼梯、消防水源、消防电源均满足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局部投入使用部分的消防设施能够独立运行且与非使用区域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防火分隔前提下,可受理建设单位工程局部消防验收申请。
建设工程局部消防验收的工作流程、方法及评定标准按消防验收相关规定执行。
五、明确消防设计重大变更内容和审批流程
各地对涉及以下内容按照消防设计重大变更进行消防审查和验收:
(一 )建筑专业
1.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改变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中包括消防车道、救援场地、消防间距,由于增加建筑高度改变建筑类别、楼梯间形式及消防电梯设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