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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简化优化基本建设项目办理环节和流程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简化优化基本建设项目办理环节和流程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甬政发〔2012〕8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宁波市政府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甬政办发〔2016〕17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关于简化优化基本建设项目办理环节和流程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2012年9月13日

关于简化优化基本建设项目办理环节和流程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三思三创”精神,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打造环节少、程序优、时间短的基本建设项目办理流程和运作机制,切实服务“六个加快”战略,根据中央、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简化环节

  (一)缩小审批范围。本着求实原则,实际上起不到实质管理作用,通过监管可达到管理效果的行政审批事项予以取消或者缩小审核范围。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农村居民点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已查明无重要矿床的项目,不再进行矿产压覆矿审批。(责任部门:市国土资源局)

  ——不属地质灾害易发区的项目,不再进行地质灾害评估批复。(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除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超高层建筑物,特级和甲级体育馆,作为省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国宾馆、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市级以上的会堂和档案馆,大型火车站和飞机场等特别重要的建筑物,市级以上计算中心和通讯枢纽等七类以外的项目,不再将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作为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的前置条件。(责任单位:市气象局)

  ——除占地面积10万平方米(含)以上或者挖掘(填筑)土石方5万立方米(含)以上,在国家和省级水土流失重点区域、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区域、饮用水源保护区、地质灾害中低易发区等生态环境敏感区域且占地面积5万平方米(含)以上或者开挖(填筑)土石方2万立方米(含)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以外,简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详见《浙江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指南(试行)》)。(责任单位:市水利局)

  ——除建筑面积超8万平方米的居住类和建筑面积超3万平方米的公建类及大型城市交通设施项目外,取消交通影响评估审查。(责任部门:市规划局)

  ——除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工程外,不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审批。(责任部门:市地震局)

  确需进行上述审批的,原则上应在土地出让或划拨之前完成。

  (二)合并审批环节。部分审批环节合并或同步交叉办理,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

  1. 政府投资项目

  ——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环节。对投资规模小、工艺技术方案简单、没有基本建设内容的项目,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合并,仅审批项目建议书或实施方案;对前期规划明确、建安费用占比较低的道路建设工程、房屋建设工程项目,合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环节,批复项目建议书兼可行性研究报告。(责任部门:市发改委)

  ——合并规划设计方案会审和初步设计会审环节。规划部门不再单独组织规划设计方案会审,只进行规划设计方案和总平面图预审。将规划设计方案审查的内容和要求并入初步设计会审,由发改部门组织初步设计会审一并进行审查。规划部门受理规划设计方案和总平面图后,在承诺时间内出具规划设计方案和总平面图预审意见。发改部门在签发初步设计方案批复文件时,要经规划部门会签,会签的时限为3个工作日。(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规划局)

  ——同步办理施工合同备案、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登记等手续。(责任部门:市住建委)

  ——合并初步设计的防雷、消防、人防、园林和施工图设计的防雷、消防、人防、园林审查环节,施工图设计审查阶段气象、消防、人防、城管(园林)等部门只对审图机构审查防雷、消防、人防、园林设计的结果进行确认。(责任部门:市气象局、市公安局、市人防办、市城管局)

  2. 民间投资项目

  ——工业类项目提前进行总平面图设计。业主在拿到用地红线图和规划条件后,即可进行总平面图设计。相应地提前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和总平面图审定。(责任部门:市规划局)

  ——合并规划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方案(应业主要求)审查环节。初步设计文件的内容和要求并入规划设计方案。(责任部门:市规划局、市发改委)

  ——合并初步设计的防雷、消防、人防、园林审查和施工图设计的防雷、消防、人防、园林审查环节,初步设计阶段不再进行防雷、消防、人防、园林审查。(责任部门:市气象局、市公安局、市人防办、市城管局)

  ——同步办理施工合同备案、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登记等手续。(责任部门:市住建委)

  (三)减少申报材料。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申报材料,一律不得要求业主单位提供。虽有法律法规规定,但属于以下情况的申报材料,原则上不得要求业主单位提供。(责任部门:项目审批职能部门)

  ——本部门已发放的证照批文作为本部门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申报材料。

  ——本部门前置审批事项中已要求项目单位提供并经审核通过的勘验、测绘、设计等图纸的书面或电子申报资料和其他部门发放的证明材料。

  ——会审会议纪要、其他部门已抄告本部门的批复文件等申报材料。

  ——可通过会审形式获取相关部门意见的,不得要求相关部门出具盖章的书面意见作为申报材料。

  ——互为前置条件、业主或建设单位无法提供的申报材料。

  ——联合审批过程中,可以在相关部门之间共享的申报材料,要减少提供的份数。

  (四)统一建筑工程指标数据

  ——统一建筑面积的核算指标数据。发改、国土资源、规划、住建等部门均应采用国家《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GB/T17986.2-2000)和《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作为建筑面积计算标准;用于核发《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技术指标复核报告”应先与住建部门统一具体的测算规则。住建部门在《施工许可证》核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核发等相关审批事项中统一采信规划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依据的“技术指标复核报告”中载明的建筑面积指标数据;住建部门在房屋权证登记时,采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和规划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及其依据的“竣工测绘和技术指标核实报告”中载明的建筑面积指标数据。(责任部门:市规划局、市住建委)

  ——统一绿地率核算指标数据。绿地率计算标准由城管(园林)部门统一制定并公布。在相关行政审批和竣工验收时,统一采信规划部门在“技术指标复核报告”、“竣工测绘和技术指标核实报告”中根据统一的绿地率计算标准得出的绿地率成果数据。(责任部门:市规划局、市城管局)

  (五)简化以“招拍挂”获取土地项目审批流程。土地出让之前,规划部门要提供出让土地周边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规划部门组织发改、住建、环保、节能、城管(园林)、公安(消防、交警)、水利、林业、文广、地震、水电气等部门(单位),对出让地块进行评估论证,确定项目的投资强度、产业范围,出具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条件。业主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阶段,有关部门程序性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责任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发改委)

  (六)简化特定区块项目审批流程。对不能对照现有法律法规进行审批的特定区块项目和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出现的新行业门类项目,应根据项目具体性质,由市项目推进办确定牵头部门研究简化的审批办法和路径。(涉及历史街区、道路综合整治等项目由市住建委牵头研究简化的审批办法)。

  二、规范中介

  (一)削减中介服务事项。除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中介服务事项予以保留外,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省和市政府部门文件设定的应取消;个别事项确需保留的,由市项目推进办确认。

  ——对除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超高层建筑物,特级和甲级体育馆,作为省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国宾馆、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市级以上的会堂和档案馆,大型火车站和飞机场等特别重要的建筑物,市级以上计算中心和通讯枢纽等七类以外的项目,不再进行防雷评估。(责任部门:市气象局)

  ——对不属地质灾害易发区的项目,不进行地质灾害评估。(责任部门:市国土资源局)

  ——对不涉及征地拆迁、远离居民区、对生态环境和生产生活不影响的项目,不再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审批前置条件;确需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项目,应当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责任部门:市维稳办)

  ——除被高层建筑遮挡的有一定日照要求的建筑或对周边日照有遮挡的高层建筑外,其他项目不再要求提供日照分析报告。(责任部门:市规划局)

  ——除占地面积10万平方米(含)以上或者挖掘(填筑)土石方5万立方米(含)以上,在国家和省级水土流失重点 、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区域、饮用水源保护区、地质灾害中低易发区等生态环境敏感区域,且占地面积5万平方米(含)以上或者开挖(填筑)土石方2万立方米(含)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以外,不再要求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书;但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含)以上或者开挖(填筑)土石方量1万立方米(含)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责任部门:市水利局)

  ——除建筑面积超8万平方米的居住类和建筑面积超3万平方米的公建类及大型城市交通设施项目外,不再进行交通影响评估。(责任部门:市规划局)

  ——除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工程外,不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责任部门:市地震局)

  (二)压缩中介服务时限。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指导和督促中介服务机构提高服务效率。在项目审批过程中,如需要中介机构或专家进行论证评估、检验检测作为项目审批依据的,中介服务机构和专家进行评估论证、检验检测的时间与该审批事项的办理时间捆绑计算,原则上审批办理和评估论证的合计时间不超过该审批事项的法定办理时限。(责任部门:各业务主管部门)

  项目业主要及时提供合法合规的报批材料,催促中介服务机构按时提供评估、检测等报告或其他文书,对审批职能部门提出的修改建议,要及时调整和修改。

  (三)规范中介服务行为。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中介服务的规范管理,建立信用等级和监管标准,推动行业自律,强化监督考核,指导和督促中介服务机构将服务职责、业务范围、办理程序、服务规范、收费标准、执业纪律及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对外公开公示,并对服务事项的内容、程序、时限、责任,向委托人及社会做出公开承诺。

  ——加强对设计单位工程设计质量的监管。住建、规划、城管、人防、消防、气象等部门应加强对所属行业设计单位的监管,制定相应的配套制度,对在“9+X”会审和竣工验收中发现的建筑工程设计、申报、建设中质量低劣和不诚信的设计单位,追溯责任,并给以相应处罚。(责任部门:市住建委、市规划局、市人防办、市公安局、市气象局、市交管办)

  ——加强对审图机构的指导、培训和监管。要继续开辟审图绿色通道、扩大审图服务覆盖面、健全审图管理信息系统、引进优质审图机构等措施,以切实提高施工图审查服务效率和质量。(责任部门:市住建委、市人防办、市气象局)

  (四)培育中介服务市场。加快培育和发展各类市场中介机构,进一步开放我市中介服务市场,引进国内外优质的中介机构落户本市,允许项目单位自主择优选择中介服务,促进中介服务市场良性竞争,建立中介服务市场退出机制和“黑名单”制度,切实解决中介服务环节对项目联合审批效率的瓶颈制约。(责任部门:各业务主管部门)

  三、优化流程

  在简化环节的基础上,根据基本建设项目的共同特点,将涉及项目审批的各环节统一整合为立项前期会商、设计方案会审、施工图联审、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四个阶段,实行审批环节整体化、进度同步化。实际操作中,不同项目的审批流程可以按照项目的具体特点进行调整优化。(不同项目审批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

  (一)立项前期会商。由发改部门负责牵头召集国土资源、规划、环保、节能、住建、城管(园林)、公安(消防、交警)、水利、林业、财政、文广、交通(港口)、地震、水电气等审批职能部门(单位)和业主及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建设条件会商,对项目规划选址、供地用地等建设条件进行评估论证,做深项目前期工作;相关部门根据会商精神,在规定期限内同步办理完成规划选址、土地预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审批手续。“招拍挂”出让土地项目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规划部门牵头,房地产开发项目由住建部门牵头。(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规划局,其他各相关审批职能部门)

  政府投资项目在业主完成并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节能评估报告和其他评估报告后,有关部门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节能评估报告批复、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用地规划许可证、供地审批、资金来源审查等手续。

  民间投资项目在业主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节能评估报告和其他评估报告后,有关部门根据申请完成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批复、节能评估报告批复、规划用地许可证、项目核准、建设用地使用权许可证等审批手续。属备案的项目,应在备案后完成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批复、节能评估报告批复等审批手续。

  (二)设计方案会审。在规划部门完成规划设计方案和总平面图预审后,由发改部门会同规划部门召集有关部门(单位)对设计方案,就建设程序、功能规模、规划条件、资金核算、园林绿化、人防、防雷、消防和水、电、气、通信等内容进行会审。业主单位编制设计方案应根据有关规定达到一定深度。参加会审的部门应对设计方案提出明确、具体的书面修改意见,注明强制性修改意见和建议性修改意见,并统一以会议纪要形式印发,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审批工作。规划、消防、园林、人防、气象等部门不得在后续的设计文件审批中提出新的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