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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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4〕28号)精神,严格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落实责任,齐抓共管农产品质量安全
(一)严格落实各级政府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严格实行地方政府一把手统筹、分管领导主抓、相关职能部门具体抓,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列入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的保障机制,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检验检测等工作顺利开展。2014年底前,各区县要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落实岗位人员及工作职责,乡镇要落实专(兼)职监管员并确保在岗履职。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在重点村(社)设立兼职协管员和信息员,开展日常巡查、质量安全宣传和产地准出服务等工作。高标准、高质量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区县建设,鼓励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乡镇创建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巩固。加强专业人才引进、培养和储备,落实职级职称晋升、有毒有害津贴等鼓励政策。建立健全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范围。严格责任追究,建立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通报、问题报告和问题约谈制度,对监管不力、推诿扯皮、失职渎职、徇私枉法的,严格问责,依法依纪进行查处。
(二)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农业部门牵头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具体负责农产品从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市级主要做好协调、指导、督促和监管执法、交叉执法工作,督促落实开展食用农产品例行监测和产地准出监管措施,认证农产品组织申报和监管等工作;县级主要做好重点监管对象基础档案建立、安全技术推广,投入品和农产品监管执法、品牌培育和监管示范区县创建的具体工作;乡级做好农民培训、投入品使用指导、产地日常巡查、产地准出服务和产地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收集上报等工作。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管。商务、工商、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配合做好收储运环节监管,尽快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形成食品药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无缝衔接机制。经济和信息化、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配合做好农业投入品监管。环境保护、国土资源部门配合做好产地环境监控工作。
(三)严格落实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产地农产品经纪人、农产品收购、运输等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生产者要建立内控制度,配备质量管理人员,严格落实产地管理、生产管控、生产记录、包装标识等质量控制措施,设立质量安全检测室,配置检测设备,开展自律性检测,或委托有关检测机构开展质量检测;收购、储存、运输企业和营销经纪人要建立健全产品进货查验、质量追溯和召回等制度;分散农户要规范生产经营行为,自觉接受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二、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一)推进农业品牌化建设。各区县要加强挖掘、整理和保护地方优势农产品工作,加快创建区域农产品品牌步伐。以农业项目资源支持为导向,以现代农业成熟技术规范为标准,大力发展精品农业、特色农业,坚持走农业产业化发展道路,实现优势品牌农业健康发展。实施以农产品质量安全为核心的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登记和保护,强化证后监管,建立不合格农产品退出机制,增强政府主导的优质安全农产品品牌公信力。
(二)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加快制定符合实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规范和农产品生产标准操作技术规程,支持绿色防控技术、测土配方和生物有机肥及有机肥施肥技术、生产过程标准化控制技术的普及和推广。加大标准化生产技术普及应用力度,形成按标准化种植、养殖的良好习惯,实现农产品生产过程安全可控。
(三)严格生产源头治理。加大农村资源保护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力度,采取有力措施,规范农业投入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大力推广使用生物农药、定时降解农药、低毒高效无残留农药、生物有机肥、有机肥和畜禽饲养、水产养殖安全投入品。严禁在生产过程使用高毒、高残留及重金属超标的农业投入品。严禁滥施、乱用农药、兽药、保鲜剂、防腐剂和动植物生长调节剂等,严格执行农药、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严格落实限用农药定点销售、实名购买、经营档案管理和兽药GPS管理制度。严禁人药兽用和限用农药在其他作物中乱用。禁止违反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全面推进场镇生活小区和农民集中居住区生活污水无害化处理,禁止未经处理直接将生活污水排放到农田或水体。
(四)强化畜禽屠宰和奶站监管。按照机构改革要求,理顺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能,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衔接和顺利开展。规范畜禽屠宰厂(场)资质条件,严格畜禽屠宰厂(场)监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检疫检验监管,监督企业做好畜禽收购、屠宰及产品销售台账记录,建立检验检疫登记、质量检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制度。强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