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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
2005.08.17 辽地税发〔2005〕10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11号 )精神,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土地税收的征管,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信息传递工作

(一)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地方税务、财政部门信息传递的内容及时间

1.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国土部门)应向同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提供的土地信息内容包括:土地征用、出让、转让、出租、划拨、竞拍、原有耕地转为非农业生产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地段等级等相关地籍资料和纳税人识别号。

2.各级国土部门应于2005年12月31前,向同级地税、财政部门提供本地区已有土地出让、转让、出租、土地划拨等地籍信息,包括权利人名称、土地权属状况、等级、价格、耕地用于非农业生产建设用地信息等情况资料,以便税务部门掌握土地的占有和使用情况,加强土地税收的管理。

3.各级国土部门对于新办征用或者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以及变更土地登记的,在办理用地手续的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的地方税务、财政部门提供上月土地的审批情况及基准地价、地段等级及相关地籍资料和相关信息。

4.国土部门在用地情况检查、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中,发现纳税人不能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应于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地税、财政部门提供有关信息。

(二)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向国土部门信息传递内容及时间

1.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将当月土地税收征管和税收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没有办理用地手续和未进行土地登记的,应于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国土部门提供有关信息。

2.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从国土部门获得的信息资料,只能用于征税之目的,并有责任予以保密。违反规定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三)各地要充分利用现有的信息化条件,根据信息量大小,信息储存方式等情况,利用网络或软盘等电子介质传递信息,不具备条件的也可用纸质形式传递信息。

二、切实加强土地税收管理

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出让、转让、变更、出租、保有等环节的税收管理,确 保各环节税费收入的应收尽收。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税收管理程序

对于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应持政府的土地批件和出让合同、出让金缴款凭据和征收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到契税征收机关缴纳契税;同时,对原耕地转为非农业生产建设用地的应持政府非农业生产用地批件等相关资料缴纳耕地占用税。

(二)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税收管理程序

1.对于通过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应持政府的土地批件和出让合同、出让金缴款凭据和征收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到契税征收机关缴纳契税;同时,对原耕地转为非农业生产建设用地的应持政府非农业生产用地批件等相关资料缴纳耕地占用税。

2.转让方应持土地转让合同、转让金缴款凭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以及对土地建造、开发、利用所支付的相关费用和转让环节税金凭据等有关资料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相关税费。

3.对转让方式取得土地并附带建筑物的,按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辽地税发[2005]76号)规定执行。

(三)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税收管理程序

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承租方对转为非农业生产建设用地的应持政府非农业生产用地批件等相关资料缴纳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转租的应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等相关税费。

(四)以土地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税收管理程序

以土地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承受方属于原有耕地转为非农业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