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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实施意见

苏人社发〔2018〕20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社发〔2022〕7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建立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机制,规范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办法,科学合理提高工伤职工定期待遇水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 ( 人社部发〔2017〕58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对我省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调整原则

坚持保障适度原则,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调整和确定与经济发展水平、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坚持统筹兼顾原则,综合考虑职工工资增长、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情况等因素;坚持平稳过渡原则,稳步提升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水平。



二、调整办法

(一)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调整额=省上年度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月人均伤残津贴×(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0.6+省上年度居民消费价格增长率×0.4)±综合调节额C1供养亲属抚恤金月调整额=省上年度月人均供养亲属抚恤金×(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0.4+省上年度居民消费价格增长率×0.6)±综合调节额C2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按上述公式分级别调整。职工平均工资下降或者居民消费价格增长率为负数时,用0替代计算。综合调节额C1、C2由各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情况以及区域间待遇水平差异等因素综合确定,并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同意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省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二)生活护理费的调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