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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当前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当前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职改办〔2000〕3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3〕53号规定,继续有效
为适应西部大开发战略对专业技术人才的需求,省人事厅制定下发了《关于当前搞活人才工作的14条措施》(川人发〔2000〕14号),对我省当前职称工作政策的调整意向作出了原则规定。现就认真做好我省当前职称工作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关于不具备干部身份的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问题。不具备干部或聘用干部身份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取得相同或相近专业正规学历的工人、农民及其他无确定身份的各类人员(以下统称“不具备干部身份的人员”)。不具备干部身份的专业技术人员与具备干部身份的专业技术人员一视同仁,可以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1.不具备干部身份的人员可根据本人的学识水平、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和取得的业绩,对照国家颁布的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申报评审相应的任职资格。通过相应评审委员会评审并经相应人事(职改)部门批准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不具备干部身份的人员符合职称考试规定报考条件的,可报名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各类专业技术资格和执业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获得专业技术资格或执业资格。

3.对先参加工作后取得学历、学位的人员和取得相应学历、学位后,又取得较高学历、学位的人员,其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任职年限,按川职改〔1991〕8号文规定计算。

符合初聘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人员,初聘专业技术职务按川职改〔1991〕8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4.不具备干部身份的人员通过评审或职称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技术资格和执业资格的,由各级人事(职改)部门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权限纳人统一管理,原身份不变。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可以受聘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受聘期间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对因各种原因被解聘的人员,从解聘之次月起,按解聘后的新岗位重新确定工资待遇。

5.不具备干部身份的人员受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其退休费计发标准可按本人退休时所执行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标准,就近套人工人工资标准计发退休费。

二、关于在非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问题。在非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评审或报考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一视同仁,实行统一标准,统一程序,统一评审,统一管理。对达到国家颁布的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规定任职条件的人员,可申报评审相应的任职资格;国家和省已实行统一考试的系列、专业、职务档次,按照有关条件报考相应资格。

三、关于引进专业技术人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问题。从省外、国外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的实际情况及时为其办理专业技术职务的有关聘任手续。来川前已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其任职资格效用不变。受聘或拟受聘专业技术职务与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一致的,由用人部门(单位)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权限持引进人员技术档案、资格证书等有关材料到相应人事(职改)部门备案,不再按川职改〔1991〕8号文办理任职资格确认手续;拟受聘专业技术职务与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一致的,继续按照川职改〔1991〕8号文件有关规定确认或评审相应职务任职资格。对来川前未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由本人根据拟聘专业技术职务,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申报评审相应的任职资格。

四、关于部分高学历人员先聘职务,后评资格问题。取得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因工作急需不能及时申报评审拟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用人单位可先聘任其上岗,并发给相应的职务工资。

五、关于“评聘分开”问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要继续坚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根据专业技术工作需要,自主决定对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实行评聘分开的企事业单位要按照“评聘分开”原则,逐步改变人才评价受制于岗位限额和人才使用缺乏竞争的状况。实行评聘分开后,要将申报权给予个人,评审权赋予社会,聘任权归于单位。

1.凡符合国家颁布的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规定任职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受本单位岗位职数或结构比例限制。

2.人才评价要引人竞争机制,实现优胜劣汰。各级评审组织要分析、研究评审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在评审中要坚持重实绩、重能力、重贡献,要按照社会化评审的方向,根据市场需求与人才绩效评价的客观水准,采取有效措施,引入科学的人才评价方法,选准人才,确保质量。

3.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其专业技术职务聘任问题,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自主设岗,并结合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水平,按照用人单位的有关规定予以解决,不受任职资格、身份限制,可以“高评低聘”,可以“低评高聘”(国家和省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可以不聘,用人单位还可根据工作需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4.目前实行评聘分开确有特殊困难的单位,也可暂缓施行,但应积极创造条件予以实行。

六、关于实行“双师”或“多师”制问题。实行“双师”或“多师”制,是在“评聘分开”的基础上,进一步打破专业技术职务系列限制,允许专业技术人员在其专职或兼职的专业技术岗位上根据自己的实际水平、能力、业绩,依据国家颁布的各职务试行条例,申报多种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多种任职资格,其所申报的任职资格档次应与本人的专业水平一致,可以高于或低于原已取得的任职资格。

七、关于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问题。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从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等部门(单位)离退休后,继续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1.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按照省职改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由各级人事职改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申报人离退休前所在单位和离退休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单位要对此项工作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情况,协助核实材料。

2.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程序与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相同。申报人须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如实向离退休前所在单位提供证明本人水平、能力、业绩的有关材料,并出具离退休后所供职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逐级审查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分别报送相应职务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3.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条件,与在职专业技术人员评审同级同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