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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经济体制改革与对外开放委员会办公室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经济体制改革与对外开放委员会办公室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科高〔2003〕3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布涉及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0年9月23日规定,拟继续有效。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福建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试行)》经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改革开放办公室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福建省建设厅

  二〇○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福建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福建省内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的管理,整合高新区的资源,推动高新区“二次创业”,促进我省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高新区包括经国务院或由国务院授权国家科技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国家级高新区和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省级高新区,是以智力密集、技术密集、资金密集为特征,旨在促进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形成和发展,有明确的地域界限并具备相应基础设施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 高新区是推进技术创新、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基地。其主要任务是:研究开发高新技术项目,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特别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孵化高新技术企业,营造有利于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环境,培育高新技术产业的龙头企业;培养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开发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对引进的高新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和自主创新,形成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应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实现高新技术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带动区域性经济的发展。

  第四条 高新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福建省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和国家、省的有关政策,把高新区作为当地实施“科教兴省”战略的特区,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推动高新区快速、健康发展。

  第五条 高新区享受国家和我省赋予国家级高新区、省级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关优惠政策。

二、高新区的设立和管理

  第六条 设立国家级高新区,由省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审批;设立省级高新区,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批。设区市人民政府上报省人民政府的文件同时报省科技厅、改革开放办、国土资源厅和建设厅,省科技厅应牵头组织上述有关部门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报省政府,作为省政府审批的参考依据。

  国家(或省级)高新区的设立,由省(设区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国务院(或省)科技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或省)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高新区研究和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根据国家科技部等有关部门最新颁发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界定,具体如下:

  (1)电子、信息、软件;

  (2)光机电一体化;

  (3)生物、医药和医疗器械;

  (4)新材料;

  (5)能源和高效节能;

  (6)环境科学;

  (7)地球、空间和海洋;

  (8)高效农业和支农工业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9)其他在传统工业和服务业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第八条 高新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和指导高新区的建设和发展工作,批准设立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区管理机构。高新区所在地的科技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高新区的建设与发展的具体事务进行指导和协调。

  第九条 高新区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1、高新区所在地应是技术和智力密集的地区,有一定数量的研究院所、高等院校或技术开发型的大中型企业,交通、能源、通讯比较方便,对外开放和投资环境较好,具备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氛围和条件,每年都能开发或吸引一批高新技术成果和产品;

  2、高新区的选址和区域范围的划定要合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一个高新区一般都应集中在一个区域内,要有一片集中开发的土地,以利于树立高新区的形象和形成一定规模的高新技术产业基地;

  3、高新区应遵循“省市政府统一领导,科技部门归口业务管理”的原则,建立新型的管理体制和市场化的运行机制。大胆地进行行政管理制度、劳动人事制度、激励和约束机制的改革。按照市场经济和国际惯例的要求,合理划分政府、企业和社会职能;

  4、高新区管理必须设有与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人员、机构;管理人员应具有开拓精神和服务精神,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科技文化素质;

  5、高新区所在地政府应制定本区发展规划和计划,以及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高新区政策的实施细则;

  6、高新区应逐步建立和完善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建设,建立社会化的支撑服务体系。

  7、申报高新区应提供的材料:

  (1)当地政府有关批准筹建高新区的文件;

  (2)城市规划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高新区选址、用地规模、区域范围的批准文件;

  (3)图纸应包括:

  ①高新区区域位置图。标绘高新区所在区域位置和用地范围;标绘高新区所在区域交通设施及其他重要基础设施情况;

  ②高新区用地现状图。标绘高新区用地范围;分类标绘土地利用现状,深度以《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中的中类为主,小类为辅;标绘市政设施现状,必要时分别绘制;重要地名、街道名称及主要单位名称;表现风向、风速、污染系数和风玫瑰。图纸比例为1/5000-1/10000;

  ③高新区初步规划方案图。标绘高新区土地使用功能分区和路网系统。

  ④高新区所在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4)高新区所在城市经济、科技、交通、通讯等情况介绍,以及高新区区域范围的综合情况介绍;

  (5)高新区中长期建设发展和产业规划方案;

  (6)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等支撑服务体系现状及近期发展规划;

  (7)高新区管理机构框图及详细文字说明(包括管理机构的职能、分工、编制、隶属关系、人员素质等);

  (8)高新区所在地政府及高新区已制定的扶持政策、管理办法、规章制度等汇编。

  第十条 高新区的管理:建立优化机制,实行分类引导、定期评估、总量控制、优上劣下。国家级高新区根据科技部印发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省级高新区根据《福建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对省级高新区进行考核。对于工作不力,进展缓慢的高新区,依据国务院和福建省有关规定限期进行整顿。整顿后改进不大的省级高新区由省科技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报请省人民政府撤销其高新区资格。

三、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一条 高新技术企业是高新区的主体。高新技术企业应当按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原则组建、管理和经营,应当建立“产权清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