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纳税人自查自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黔国税发〔2003〕70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3-05-19
USHUI.NET®提示:根据《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有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15号
)规定,现行有效
优税网提示:根据《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
优化税务稽查服务,推进诚信纳税,是净化税收环境的重要一环。近年来,各级税务机关结合实际,大胆探索,积极实践,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为进一步增强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提高税收遵从度,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实施《纳税人自查自纠管理办法(试行)》。各级国家税务局要结合当地实际,尽快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和设计相关的表证单书(表证单书中,申报表和缴款书仍用全国统一式样),于6月10日前报省局稽查局备案,切实做好本办法的落实工作。
附件:《纳税人自查自纠管理办法(试行)》
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纳税人自查自纠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增加税务稽查工作的透明度,公正执法,文明办案,规范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自查自纠的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特制定《纳税人自查自纠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 实施范围
在税务机关开展的税务检查中,除税务机关的正常检查外,可以实行纳税人自查自纠的办法。纳税人自查自纠必须按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条 实施对象
(一)经税务机关评定为A级纳税信誉等级的纳税人;
(二)财务制度健全、纳税申报正常且在二年内无涉税违法行为及违章处罚记录,并经税务机关评定为B级纳税信誉等级的纳税人。
(三)在未开展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的地区,可在财务制度健全,纳税信誉好的大中型企业中选择实施对象;
(四)对举报案件,上级交办、督办案件,其他部门转交、转办案件,以及 “三无”企业的检查等,均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方法和步骤
具体实施,应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查前告知。对纳入自查自纠范围的纳税人发出书面通知,进行查前辅导。
书面通知的内容包括:
1、根据本办法规定,稽查部门将某纳税人列为自查自纠对象的决定。
2、查前辅导的时间、地点及需要准备的资料、情况等。
3、其他需要通知的内容。
查前辅导的形式可采取集中辅导、单户约谈等,内容包括:
1、有关税收政策法规、自查要求、违法处理等内容;
2、讲解自查表及自查报告等的填写方法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