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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
渝地税发〔2011〕1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地税工作实际,市局制定了《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简称《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一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

一、汇算清缴的对象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对象为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实行查账征收和定率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二、汇算清缴工作的内容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二是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核纳税人报送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后,对多缴的税款抵缴下一年度税款或及时依纳税人申请办理退库手续,并对受理的各类申报资料进行归集整理,对纳税申报情况进行纳税评估、统计分析和报送报表、工作总结,对部分纳税户及时开展纳税检查。

三、汇算清缴工作的程序及要求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具体可分为准备、实施、总结、评估检查、通报考核五个阶段,各阶段工作的主要内容及时间要求安排如下:

(一)准备阶段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认真作好以下汇算清缴准备工作:

1.宣传辅导。各单位要以通知或其他方式向纳税人明确汇算清缴范围、时间要求、应报送的资料及其他应注意事项。汇算前, 各单位应组织税务管理人员和企业财务人员培训相关的税收政策和办税程序。

2.明确职责。汇算清缴工作应由分管局领导负责,由具体负责企业所得税日常管理的部门牵头组织,税政、征管、稽查、信息等职能部门协作配合,税务所具体实施,共同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3.建立台帐。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建立日常管理台帐,主要记载企业预缴税款、享受税收优惠、弥补亏损、企业重组所得税事项,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获利年度确认、广告费业务招待费摊销等事项,以便在汇算清缴工作中进行核对。

4.备案文书。向上级税务机关领取或按照规定的式样印制汇算清缴有关的表、证、单、书。

(二)实施阶段

1.受理环节。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及有关资料的验收和符合性审核工作。

(1)资料验收。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的所得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后,应检查企业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如发现企业未按规定报齐有关附表、文件等资料,应立即退回企业并责令限期补正。

(2)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申报资料包括: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电子数据、会计决算报表、退税申请、缓交申请或延期申报申请、各类备案资料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和纳税人认为应该提供的补充说明等资料。

(3)反馈受理结果。受理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盖有受理章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时反馈给纳税人。

(4)督促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在每年5月20日前,要对年度纳税申报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对未申报户要逐户了解,掌握未申报的户数、未申报的税款和未申报的原因,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企业所得税应申报纳税人按期、如实完成年度申报工作。

(5)处罚。对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且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申报外,可按照征管法相关规定处罚。

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审核环节。凡是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的都应进行符合性审核,审核应在汇算清缴期内完成,审核环节具体包括:

(1)进行符合性审核。受理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安排管理员或其他人员对纳税人报送的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送的资料进行符合性审核,审核无误的,审核人员应签字确认。审核中发现错误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及时通知纳税人更正资料并重新进行申报。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与企业财务报表有关项目的数字是否相符,各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对应,计算是否正确,项目是否填报完整。二是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和结转以后年度待弥补的亏损额。三是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及其所属分支机构预缴的税款是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中分配的数额一致。四是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和其他各税种之间的数据是否相符、逻辑关系是否吻合。

(2)催报催缴。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采取措施,对未按规定的时间进行年度纳税申报的纳税人进行催报催缴,提高纳税人的申报率。

3.审批、审核确认与备案环节。各级税务部门应及时按权限完成相关涉税事项的审批、审核确认、备案手续。

(1)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税法规定受理纳税人的各类涉税事项申请。

(2)对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有权部门应审核其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税收优惠的审批、审核确认或备案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3)对申报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纳税人,审批机关应及时审核纳税人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程序,相关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对跨地区经营(含市内跨区县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审批财产损失,还应审核其分支机构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是否有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对已审批的财产损失,由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组织进行实地核查确认并进行追踪管理,发现审批确认的财产损失与企业实际情况不符的,必须及时上报审批部门并按《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对纳税人做出处理。

(4)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相关具体文件要求,采取多种审核方式,认真审核相关资料,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做出企业能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或财产损失能否税前扣除的判断,并按时限规定要求出具相关审批、审核确认、备案事项的确认或否定文书。

(5)凡是应当审批、审核确认或备案而纳税人未取得相关确认文书的,纳税人不得自行税前扣除,也不得自行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要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6)对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和申请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的企业,审批或备案部门的审核面必须达到100%。审核中要重点做好对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确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文化转制企业,公共基础设施三免三减半、总分机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及大额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等重要所得税事项的审核工作。

(7)各单位税政部门应建立好各类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