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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规定,自2016年6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省局制定了《四川省国家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10月20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市、州以上国税机关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第三条 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分级管理、统一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全省市、州以上国税机关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同时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通过国税机关公告栏、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途径以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作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的国税机关应当对公布案件信息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

第六条 省国家税务局公布全省各级国税机关查结的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国税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国税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查补税款金额300万元以上的;

(三)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查补税款金额300万元以上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500万元以上的;

(六)虚开普通发票,票面额累计2000万元以上的;

(七)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各级国税机关查结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是指国税机关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且在法定期间内,当事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或法院裁判最终确定效力的案件。

第七条 各市、州国税机关公布本地稽查局查结的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国税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20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国税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查补税款金额200万元以上的;

(三)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查补税款金额200万元以上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300万元以上的;

(六)虚开普通发票,票面额累计1000万元以上的;

(七)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第八条 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布其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组织机构代码、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性别及公民身份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号码段,下同),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人员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

(二)对自然人,公布其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