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劳社办〔2007〕7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3〕5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积极稳妥解决全省“老工伤”问题,切实维护老工伤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推进我省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解决“老工伤”问题的重要性。我省老工伤人员较多,涉及的问题时间跨度较长,情况较为复杂,处理难度也较大。近年来,一些老工伤人员因旧伤复发需要治疗、解除劳动关系有关待遇等问题,长期信访、上访的情况较为频繁。妥善解决“老工伤”问题,对于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努力维护四川社会和谐稳定有着十分重要意义。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从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四川的高度,充分认识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把解决好“老工伤”问题作为推进工伤保险事业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解决“老工伤”问题的原则。各统筹地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坚持积极稳妥、量力而行、分步实施的原则,在确保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的前提下,逐步将用人单位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管理。
已经将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的地区,要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尚未将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的地区,要搞好摸底测算,今年内启动解决“老工伤”工作。各地在2008年底前,解决“老工伤”工作上有明显进展;“十一五”期末,全省老工伤人员基本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三、解决“老工伤”问题的范围。1、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的工伤职工和符合条件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现仍由用人单位支付相关保险待遇的人员;2、职工退休享受定期基本养老金期间或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依据政策被初次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人员;3、用人单位破产、改制时,工伤职工的相关待遇按政策未作或只作了部分处理的人员。
各地应严格依照职工发生伤害时的政策规定,对老工伤人员进行清理核实。已经劳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