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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三坊七巷、朱紫坊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

福州市三坊七巷、朱紫坊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
(2006年6月30日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三坊七巷、朱紫坊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三坊七巷历史文化街区范围是:东临八一七路,西沿安泰河,南濒安泰河,北至杨桥路。

  朱紫坊历史文化街区范围是:东达津门路、法海路,南至学院里规划路,西起八一七北路,北到安泰河。

  第三条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与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下列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历史实物遗存均属于历史文化遗产:

  (一)街区内传统空间格局和坊巷结构;

  (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名人故居、古民居、纪念性建筑物、宗教建筑物等历史实物遗存,包括古建筑的各种装饰装修构件,如木构件:门、窗、户、扇、木雕、灯杠、灯杠托、牌匾、楹联、雀替、悬钟等;石构件:碑刻、井圈、井盖、天井石、廊檐石、柱础等;泥(灰)塑、彩绘等;

  (三)古河湖水系、古园林、摩崖题刻和古树名木等;

  (四)其他需要保护的历史文化遗产。

  第五条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历史文化遗产受国家法律保护,其所有者和使用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六条市城乡规划局应当会同市文物管理局制定历史文化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区级以上(含)人民政府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和挂牌保护的名人故居、典型古建筑,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进行保护管理。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其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的,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第八条  三坊七巷历史文化街区内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131处古建筑具有一定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现予公布(名单见附录)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本办法进行保护管理。涉及这些古建筑的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应经市城乡规划局、市文物管理局批准,并在建设施工前报福州市人民政府备案。建设施工时要由市文物管理局等部门进行现场监督,保证文物的安全。

  朱紫坊历史文化街区内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保护名单另行公布,并按第一款规定予以保护。

  第九条  公民、非文物单位使用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古建筑,使用人或使用单位应当与市或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签订《保护使用责任书》,负责古建筑的保养、修缮和安全防范,接受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十条  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古建筑各种装饰装修构件,亦属于文物,受本办法保护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未经市城乡规划局、市文物管理局同意,不得拆除、倒卖。

  第十一条  禁止一切破坏性使用古建筑的行为。禁止未经批准对古建筑进行改、扩建。

  禁止在古建筑范围内进行违章搭盖。在本办法公布前擅自搭盖的与古建筑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限期整改、拆除。

  第十二条  床、橱、几、桌、椅等古家具均属可移动文物,是古建筑的有机组成部分。

  鼓励居民将古家具等可移动文物和坊巷名人的字画、书籍等捐赠或优先出售给文物部门。

  第十三条  对历史文化街区内的住户实施搬迁前,负责拆迁的部门要在市或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做好古建筑的登记、记录、测绘、摄影、摄像等前期工作,对所有的文物构件进行登记造册,完成建档工作,并及时将档案材料移交指定部门。

  对历史文化街区内的住户实施搬迁时,负责拆迁的部门要对古建筑及其具有文物价值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对照档案进行清点、核对,并派人24小时值班直至修复工程启动,防止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等被盗。所需费用列入搬迁工程预算。

  第十四条  公安部门要加大对历史文化街区的警力投入,加强打击防范的力度。在历史文化街区内的住户实施搬迁过程中,公安部门要加强搬迁区域内的巡查,严厉打击非法交易具有文物价值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行为。

  公安、工商、海关等部门依法查获和没收的、经鉴定有文物价值的古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应及时依法无偿移交文物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历史文化街区为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强化消防工作监督管理,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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