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乡镇所在地供水设施建设实施方案(修订)》的通知
闽发改投资〔2019〕36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闽发改规〔2023〕2号》规定,保留。决定其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在继续施行期间,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清理,文件如有修改或废止,以新修改文件的公布或废止的通知为准
各设区市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18〕1号)、《福建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城乡民生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17〕21号)等文件精神,落实省委十届八次全会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乡镇所在地供水设施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更好地支持乡镇所在地供水设施建设,推动解决乡镇所在地人口饮用水安全问题,我委对2014年制定实施的《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乡镇所在地供水设施建设项目实施方案》(闽发改投资〔2014〕503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6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乡镇所在地供水设施建设实施方案(修订)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乡镇所在地供水设施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更好地支持乡镇所在地供水设施建设,推动解决乡镇所在地人口饮用水安全问题,经研究,对2014年制定实施的《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乡镇所在地供水设施建设项目实施方案》(闽发改投资〔2014〕503号)做了进一步修订,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支持范围
全省各县(市)乡镇(不包含设区市辖区、经济开发区以及县城所在的乡镇)所在地供水设施项目。项目建设规模应当符合当地人口及乡镇发展需要,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自来水厂、改扩建自来水厂及配套供水管网等。
二、补助标准
省级预算内投资采取投资补助方式,综合考虑项目所在区域的政策、项目建设受益人口数量、项目建设新增供水能力等因素安排投资补助。
(一)23个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1.新建自来水厂项目,按日新增供水每百吨补助6万元。
2.改扩建供水设施项目,按日新增供水每百吨补助5万元。
(二)其他县(市)
1.新建自来水厂项目,按日新增供水每百吨补助5万元。
2.改扩建供水设施项目,按日新增供水每百吨补助4万元。
(三)供水受益人口数量较多的乡镇
供水规模较大的乡镇所在地供水设施建设项目,按照新增供水能力计算补助金额超过400万元的,按400万元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