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嘉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标准的通知
嘉政办发〔2023〕5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24〕23号)规定,继续有效。
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嘉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标准
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
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嘉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征收住宅用房的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标准
(一)搬迁补偿。选择货币补偿或现房产权调换的,予以每户1500元搬迁补偿费;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予以每户3000元搬迁补偿费。
(二)临时安置补偿。被征收房屋位于三环内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予以每户每月每平方米20元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月补偿额不足1200元的,按1200元补偿。
被征收房屋位于三环外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予以每户每月每平方米17元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月补偿额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或选择产权调换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二、征收商业、办公用房的搬迁补偿标准
征收商业、办公用途的非住宅用房,搬迁补偿费为每户1500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再按每平方米15元补偿。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文字解读】《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嘉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3- 12- 07 信息来源: 市建设局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嘉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标准的通知》(嘉政办发〔2023〕56号,以下简称《补偿标准》)已于近期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过程
为保障我市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征收住宅房屋,须对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根据当地物价水平,每两年公布一次。目前嘉兴市区施行的《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标准的通知》(嘉政办发〔2021〕49号)已满两年。经对我市市本级区域内(南湖区、秀洲区)近阶段存量住宅房屋租赁市场价格、搬家费用的调查测算,同时,在广泛征求部门(单位)和社会公众意见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嘉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标准的通知》,对征收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偿和临时安置补偿标准进行公布。
二、政策依据
《
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修正文本)》《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