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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公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 2 号,本法规自2016年7月20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第五批全文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 3 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规定,现就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本年度新办的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自行享受减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和20%税率的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且不超过3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减半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