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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地税发 〔2008〕 5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和全国地方税工作会议精神,全市地税系统按照市局的统一部署,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部分项目进行了土地增值税清算,并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为了认真执行土地增值税政策,公平税负,圆满完成总局布置的清算任务,迎接全国土地增值税专项检查,经市局研究,对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深刻认识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必要性

目前我市的土地增值税收入规模与活跃的房地产开发市场不匹配,虽然我市对土地增值税实行了全面预征,但相应的征管工作尚未完全到位,清算工作比较滞后。从已进行清算的项目来看,多数项目的清算质量不高,所计算利润与全国房地产平均利润差距较大,应退税项目多,税收漏征漏管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土地增值税征管的力度还有待进一步加大。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是实施土地增值税精细化管理,全面提高征管质量的需要,也是贯彻依法治税,公平税负的必然要求。

二、清算范围

从1994年以来动工兴建,到2006年2月1日符合清算条件的所有应税项目。包括:

(一)房地产开发转让项目;

(二)非房地产开发转让项目;

(三)旧房转让项目;

(四)单纯土地转让项目。

三、清算时间要求

(一)对2006年2月1日前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各区县局必须在2008年6月底前清算完毕。

(二)2008年7月至9月,市局组织检查组对每个区县局的清算项目按30%的比例进行抽查。同时检查是否有遗漏的应清算未清算项目。

(三)2008年9月至12月接受总局组织的全国交叉检查。

四、清算中几个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时间较长的遗留问题原则上实行核定征收

1.2006年3月2日前,符合清算条件,但资料不全、情况不清的项目,原则上实行核定征收。

2.2006年3月2日前符合清算条件的住宅小区项目,实行核定征收的,只要商业用房面积占小区总建筑面积不到8%的,可以对整个项目(不分住宅非住宅)按转让金额的1%比例进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