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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石灰石等资源税适用税额和恢复对江河河沙征收资源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石灰石等资源税适用税额和恢复对江河河沙征收资源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地税发〔2003〕31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财税〔2003〕1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调整石灰石等资源税适用税额和恢复对江河河沙征收资源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鉴于我市各地石灰石在储量、分布、需求、销售价格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为合理、有效利用矿产资源,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经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