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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和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自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现就四川省试点纳税人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6年5月1日前,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下同)的试点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

二、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三、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行为,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应当分别计算,分别适用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

四、试点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程序如下:

(一)试点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附件1),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二)试点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国税机关当场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