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连续施工意见书出具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工程监理单位出具连续施工意见书的行为,根据《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我局制定了《连续施工意见书出具工作指引》,现予以印发。请各有关单位结合相关法规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1年7月5日
连续施工意见书出具工作指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城市建成区非正常作业时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的
建筑施工作业的管理,规范连续施工意见书的出具工作,根据《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下称《
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的连续施工意见书,是指根据施工单位申请,由工程监理单位出具的,证明本市城市建成区项目需要在非正常作业时间组织产生环境噪声的施工作业的书面文件。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的非正常作业时间,是指十二时至十四时,以及二十三时至次日七时。
第四条 根据《
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按照正常作业时间开始施工但是因生产工艺要求必须连续作业的项目,可以申请连续施工。主要情形包括:
(一)不宜留置施工缝的混凝土浇筑;
(二)不宜中断的大型设备安拆、附着等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