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管理办法
2016-08-09 苏财规〔2016〕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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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充分发挥财政投资评审效能,推进财政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基本建设财务规则
》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组织对财政投资项目的立项建议、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概算、结算、竣工决算和投资效益等方面或某些方面的合规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的专业(或技术)评价和审核,以及对其他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安排与使用管理情况的核查。
财政投资项目主要指用财政性资金(含国债和政府融资)安排的建设性项目。
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管理的重要手段,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省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受省财政厅委托,由江苏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下称“评审中心”)负责承担,组织实施。评审中心出具的评审报告是预算安排、预算调整和其他财政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四条 评审中心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投资评审任务书及相关要求,事先向被评审单位发出《财政投资评审通知书》,明确评审具体内容及要求;依据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规则和程序,开展评审工作。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遵循合法性、合规性、客观性、公正性和审慎性原则。
第六条 评审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独立开展评审工作,按时保质完成评审任务,按规定要求提交评审报告,并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及时向省财政厅业务处室报告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三)评审结束后,及时与被评审单位沟通核实评审情况,书面征求被评审单位的意见。
(四)对全过程跟踪管理的项目派驻项目现场代表,参与审核工程招投标文件及合同,按时提交跟踪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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