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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低效用地认定标准的通知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低效用地认定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提高土地资源配置和管理效率,盘活利用存量土地,促进城乡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的《厦门市低效用地认定标准》已经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2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低效用地认定标准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71号)有关要求,根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厦门经济特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若干规定》《厦门市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实施方案》等文件规定,参照国家、省、市建设项目控制指标标准,综合土地开发利用强度、投入产出水平、生产生活安全情况等评价指标,制定本市低效用地认定标准。

  一、低效用地定义

  低效用地,是指全市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经属地政府(管委会,下同)认定为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建筑危旧、设施落后的城镇存量低效建设用地,包括城中村、低效工业(物流仓储)、低效城镇等类型。纳入低效用地再开发范围的应当权属清晰、主体明确。现状为闲置土地的,不得纳入低效用地再开发范围。

  二、认定标准

  (一)城中村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城中村低效建设用地,

  1.不符合城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城市设计要求;

  2.经属地区政府批准纳入《厦门市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的;

  3.属于城市重点功能区、重要界面或廊道、重要景观风貌区等改造整治片区;

  4.布局散乱、配套设施落后、存在大量房屋质量安全和消防安全等级评估为V级、石结构房屋,村集体有改造意愿的;

  5.经市、区自然资源部门认定的地质灾害隐患点且尚未治理的城中村用地;

  6.其他经市、区政府研究确定为重点改造的城中村。

  (二)低效工业(物流仓储)用地

  未被认定为闲置土地,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低效工业(物流仓储)用地:

  1.因企业自身原因,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期限2年以上未竣工的;

  2.已竣工2年以上,但投资强度达不到出让合同约定标准50%以上或土地产出率低于现行工业(物流仓储)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50%的;

  3.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1年以上的;

  4.产业业态为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或与所在片区产业规划导向不符的;

  5.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

  6.因规划调整或实施规划需要进行旧城改造的;

  7.经属地政府认定为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建筑危旧的存量工业(物流仓储)用地。

  (三)低效城镇用地

  1.低效居住用地

  区域大小相对集中连片、存在50户以上的(属地政府可根据集中连片情况适度调整)连片居住片区,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居住用地,即可认定为低效居住用地:

  (1)不符合城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城市设计要求;

  (2)经属地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计划;

  (3)属于城市重点功能区、重要界面或廊道、重要景观风貌区等改造整治片区;

  (4)房屋质量总体较差,且部分房屋依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评定为C或D级的、石结构房屋;

  (5)消防安全等级评估为V级;

  (6)经市、区自然资源部门认定的地质灾害隐患点且尚未治理的城镇用地;

  (7)其他经市、区政府研究确定为重点改造的低效利用城镇居住用地。

  2.低效商服用地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商业综合体、酒店、办公、批发市场、专业市场等用地,即可认定为低效商服用地:

  (1)不符合城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城市设计要求;

  (2)经属地政府批准的纳入城市更新计划的;

  (3)属于城市重点功能区、重要界面或廊道、重要景观风貌区等改造整治片区;

  (4)商服、酒店设施长期闲置的(具体闲置标准由各区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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