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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台州市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台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台州市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台财预发〔2014〕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台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台财法发〔2024〕5号 规定,继续有效。

市级各部门、单位:

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和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的要求,为了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改革,规范和加强市级各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工作任务完成,促进各项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制定《台州市市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台州市财政局

2014年9月1日

台州市市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改革,规范和加强市级各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工作任务完成,促进各项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市财政局直接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行政事业单位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三条  项目支出预算是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四条  市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统筹财力、综合预算。项目支出预算应体现公共财政的要求,统筹安排所有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其他财政资金和以前年度结余资金。

(二)集中财力、突出重点。项目支出预算应体现国家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合理确定支出重点,集中财力办大事,确保全市重点工作目标的完成。

(三)科学论证、细化编制。项目支出预算所申报的项目应进行充分论证和严格审核;在预算编制中按规定的格式和内容编制到具体项目及项目单位,并按规定的支出内容分解到每一个支出细目。

(四)合理排序、滚动管理。项目支出预算应结合市级财力和部门收入状况,合理排序,优先安排市委、市政府已经确定的项目以及部门事业发展需要、切实可行的项目;预算编制要体现前瞻性和计划性,推进中长期项目预算,实现项目滚动管理。

(四)追踪问效、全程监管。项目支出预算实施绩效目标管理,加强绩效跟踪管理,开展绩效评价,确保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市财政局和市级主管部门对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从立项、执行、完成全过程进行依法审查监督。

第二章  项目库

第五条  项目库是对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动态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

第六条  项目库管理遵循统一规划的原则。由市财政局统一制定市级部门项目库管理制度、报送办法、申报文本,实行计算机统一管理。

第七条  项目库分为市级部门项目库和市财政项目库。市级部门和市财政局按照规定对各自设立的项目库实行管理。

市级部门项目库,由市级部门按照申报项目支出预算的要求,结合本部门特点,对所属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筛选排序后设立。

市财政项目库,由市财政局根据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需要,结合财力可能,对市级部门所报项目进行筛选排序后设立。

第八条  市级部门项目库由市级部门负责本部门预算管理工作的财务主管机构进行具体管理。市财政项目库由市财政局负责预算的机构进行具体管理。

第九条  项目库中的项目应当按照轻重缓急进行合理排序,并实行滚动管理。首先应保证市委、市政府既定的政策规划安排的项目;其次是安排好经常性和阶段性项目;第三是其他项目。

第三章  项目设置

第十条  市级部门在编制当年预算时,除有特殊保密要求的项目外,项目名称应简洁、清楚,准确反映项目内容。各部门因职能或事业发展需要,有共性的项目,使用统一的项目名称。具有保密要求的项目可用代码或代号形式代替原项目名称。

第十一条  市级部门应按照自身履行的职能、履行职能的活动和某项工作设置项目。原则上一项职能活动设置一个项目,所有与履行该职能活动相关的支出都应归集反映在该项目中。设置时在应严格控制项目设置个数。房屋建筑物构建、大型修缮、信息网络构建、设备购置、大型会议等难以按职能活动拆分的支出,可以单独设立项目。不属于单位履行职能所需发生的转移性支出,可单独设置项目。

第十二条  市级部门在设置项目时,应由经济科目反映的内容,原则上不单独设置项目,也不在项目名称上反映。

第十三条  市级部门在设置项目时,按政府收支分类的功能科目编制市级项目支出预算,要有明细的计算依据、标准和立项依据。同时,按照规定,明细到具体的经济科目。

第十四条  市级部门在设置项目时,部门预算的各种收入来源应当统筹使用,不得直接将收入项目名称作为支出项目名称。

第四章  项目分类

第十五条  项目按照其支出性质分为专项公用类项目和发展建设类项目。

第十六条  专项公用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履行职能,完成工作任务,用于商品和服务支出、人员类支出的特定项目。具体包括:

(一)大型会议、培训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围绕中心任务和业务工作召开全市性的工作会议、专题培训会议等项目。

(二)重大宣传、活动类项目:是指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宣传、活动项目。

(三)重大课题调研、规划类项目:是指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课题调研、规划等项目。

(四)信息化运行维护类项目:是指为保证行政事业单位计算机网络和业务信息化系统正常运行和信息安全而必须支付的硬件设备维护、软件维护和数据更新等方面的技术服务、有线网络信息服务、零配件等支出项目。

(五)执法办案类项目:是指政法部门和具有执法依据的专设执法机构,为履行职能在基本支出范围外支出的执法服装费、罚没物品的仓储保管和销毁费用及举报奖励等。

(六)大宗印刷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履行专业职能,需印制数量大、同一用途的印刷项目。

(七)房租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无办公业务用房,确需承租办公业务场所的房租项目。

(八)物业管理费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聘请社会机构进行办公业务用房的保安、公用区域卫生保洁、基础设施的日常养护等涉及物业管理方面的项目。

(九)其他专项公用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在上述项目之外发生专项公用类项目。

第十七条  发展建设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一次性或阶段性发生的属于基本支出外的项目。具体包括:

(一)房屋建筑物构建类项目:是指用于购买、自行建造办公业务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教学科研用房、学生宿舍、食堂等建筑物(含附属设施,如电梯、通讯线路、水气管道等)的支出及前期费用。

(二)大型修缮类项目:是指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允许资本化的各类设备、建筑物、公共基础设施等大型修缮的支出。

(三)信息网络构建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电子政务工程、信息化网络改造等支出。

(四)设备购置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或开办时所发生的交通工具购置、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及储备物资购置项目。

(五)其他发展建设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上述项目之外发生的发展建设性支出项目。

第五章  项目申报

第十八条  市级部门按照市财政局编制年度预算的要求,统一汇总向市财政局申报项目支出预算。

第十九条  市级部门向市财政局申报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央、省、市有关方针政策;

(二)符合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财政资金供给的范围;

(三)属于本部门履行行政职能和促进事业发展需要安排的;

(四)要有明确的项目绩效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第二十条  市级部门要根据履行行政职能的需要、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合理安排项目的立项,要从立项依据、可行性论证、项目绩效目标等方面对新项目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进行严格审核论证。

第二十一条  项目申报要根据市财政局规定要求,按照政府收支功能分类和经济分类科目编制预算。

第二十二条  对列入部门预算的专项公用类项目一般应列支商品和服务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根据实际需要经批准,也可以列支其他资本性支出中的“办公设备购置”经济分类科目;发展建设类项目,不得列支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经济分类科目。

第二十三条  项目申报属性分为上年延续项目和新增项目。

上年延续项目是指以前年度已批准并已确定分年度预算,需在本年度及以后年度预算中继续安排的项目。延续项目必须明确项目的起止年限,未经市财政局批准部门不得自行变更项目名称、内容、金额。

当年新增项目是指本年度新增的需列入预算的项目。

第二十四条  项目申报口径分为经常性、阶段性和一次性。

经常性是市级预算单位为履行其正常职责,完成特定工作任务而持续发生必需的、且公用支出定额所不能包含的项目。

阶段性是指一个财政年度以上且在一定年限内需安排经费的项目。

一次性是指在一个财政年度内经费安排完毕的项目。

经财政部门核定的经常性和阶段性项目,原则上在一定期限内保持稳定的项目名称、用途和金额。如确需调整,作为新增办理,需提供完整申报项目预算资料。

第二十五条  项目申报重要程度分为重要工作和一般工作。

重要工作是指市委、市政府确定安排的项目,需提供文件依据。

一般工作指履行工作职能所需安排的项目。

第二十六条  项目按照部门预算编报要求分专项公用类、发展建设类进行类别申报。

第二十七条  项目申报文本由项目申报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材料组成。

第二十八条  项目申报文本填报要求:

(一)市级部门申报当年预算时,应按照市财政局规定填写项目申报材料,其中:房屋建筑物构建类项目、大型修缮类项目、信息网络构建类项目、设备购置类项目、物业管理费类项目须按要求报送相关说明材料。

(二)市级部门申报当年预算项目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必须申报绩效目标。没有按规定申报的,一律不安排预算。

市级部门在年度预算执行中,项目预算追加在30万元以上的必须申报绩效目标。

(三)新增发展建设类项目中金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者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应当填报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