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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精简和规范矿业权登记申请资料的通知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精简和规范矿业权登记申请资料的通知
川自然资规〔2023〕7号

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相关处(室、局)、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提高政务服务能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矿业权管理工作实际,就进一步精简和规范矿业权登记申请资料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矿业权申请资料清单要求

(一)矿业权申请资料清单本着规范、精简、公开的原则,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

(二)探矿权登记申请资料清单分为新立、延续、保留、变更、注销5种类型,采矿权登记申请资料清单分为新立、延续、变更、注销4种类型。(见附件1、2)

二、矿业权申请资料申报要求

(三)矿业权申请资料是申请矿业权登记的必备要件,申请人应当如实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并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申请行政许可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处理。

(四)申请矿业权登记,应按本通知附件资料清单要求提交纸质或电子资料一份。网上申报的,申请人通过四川自然资源政务服务网(https://icdnrsc.net/ycsl)登记通道网上提交电子资料。现场申报的,申请人通过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现场提交纸质资料。申报的纸质资料和电子资料应清晰、完整。申报资料的命名应与本通知附件资料清单一致,其它资料的命名应简洁规范,能够代表概括资料内容。提交纸质资料的,应同步提交内容一致的电子资料光盘,纸质资料为复印件的须加盖申请人印章。电子资料应为PDF格式的原件扫描件。

(五)同时申请不同类型登记的,应同时提交对应类型的申请(登记)书,并按对应类型的资料清单提交申请材料,材料重复的合并提交。

(六)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应当出具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的书面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

(七)国有矿山企业或事业单位申请办理探矿权转让变更登记或国有矿山企业申请办理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国有矿山企业或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单位同意转让变更矿业权的批准文件。

(八)人民法院将矿业权拍卖或裁定给他人,受让人应当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登记的受让人应当具备矿业权申请人条件,登记管理机关凭申请人提交的矿业权变更申请文件和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办理矿业权变更登记。

(九)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申请人自身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探矿权延续、保留申请,或者需要继续延长保留期的,以及无法按规定提交采矿权延续申请资料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能够说明原因的相关证明材料。

(十)新立矿业权和矿业权转让变更申请,申请范围与已设矿业权范围重叠,且申请人与已设矿业权人不为同一主体的,申请人还应按以下情形提交相关资料。

1.油气与非油气之间,探矿权申请范围与已设探矿权重叠,

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不影响已设探矿权人权益承诺;申请范围与已设采矿权范围重叠,提交申请人与已设采矿权人签订的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

新立油气探矿权申请范围与小型露天开采砂石土类矿产采矿权范围重叠,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不影响已设矿业权人权益承诺。

2.油气与非油气之间,新立采矿权与已设矿业权重叠,提交双方签订的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其中,新立油气采矿权与已设小型露天开采砂石土类矿产采矿权重叠,或新立小型露天开采砂石土类矿产采矿权与已设油气矿业权重叠,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不影响已设矿业权人权益承诺。

3.可地浸砂岩型铀矿申请范围与已设煤炭矿业权范围重叠,提交申请人与已设煤炭矿业权人签订了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

三、矿业权申请(登记)书要求

(十一)矿业权申请(登记)书按自然资源部行政许可事项电子报盘软件统一格式制作,按填表说明要求进行填报。

(十二)矿业权申请范围的拐点坐标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高程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四、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

(十三)在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的,除探矿权注销、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名称变更登记外,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通过四川省矿业权三级联网审批系统直接传输至四川自然资源政务服务网申请人个人中心。

(十四)矿业权申请范围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查意见中应明确是否符合永久基本农田有关保护政策。

五、其他规定

(十五)登记管理机关为自然资源部的非油气探矿权、采矿权登记,除探矿权注销、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名称变更登记外,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通过一网申报系统直接传输至部政务大厅。申请人按本通知规定提交核查资料。

(十六)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遗失需补办的,持补办申请书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办,原登记管理机关门户网站公告遗失声明满1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补发新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补办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登记内容应当与原证一致,并注明补办时间。

(十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剩余有效期不足3个月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本级或上级机关的门户网站上滚动提醒矿业权人按规定申请延续登记。

(十八)登记管理机关在受理申请、批准登记后,及时在门户网站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十九)在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的,准予登记后,持许可证原件(新立除外;原件遗失的,持原登记管理机关公示无异议的遗失声明公告)、受理通知书、本次登记应缴纳的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缴纳凭证、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领取纸质办理结果。其中探矿权转采矿权的,准予采矿权新立或扩大矿区范围登记后,应当注销原探矿权或变更缩减原探矿权面积,申请人还需持注销通知(证明)或变更缩减面积后的勘查许可证领取采矿许可证。

通过网上申报方式向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探矿权新立、变更(扩大勘查范围、转让、勘查主矿种)、注销,采矿权新立、变更(扩大矿区范围、转让、开采主矿种)、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在领取办理结果时应当向窗口提交一套纸质资料,纸质资料应与网上申报的电子资料内容一致。

(二十)本通知申请资料清单及要求适用于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的矿业权登记,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参照执行。

(二十一)本通知自2023年12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优化矿业权登记申请资料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0〕1号)同时废止。本通知实施前已印发的其他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探矿权登记申请资料清单及要求

2.采矿权登记申请资料清单及要求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12月13日




附件1

探矿权登记申请资料清单及要求

序号

材料名称

新立

延续

保留

注销

变更

要求

扩大勘查区块范围(含合并)

缩小勘查区块范围(含分立)

勘查主矿种

探矿权人名称

转让

1

探矿权申请登记书或申请书

转让探矿权的,探矿权转让人提交转让申请书,受让人提交变更申请登记书。

2

勘查许可证

1.申请时提供复印件或扫描件即可,不提供原件。

2.缩小勘查区块范围(含分立)的油气项目,不需提交此资料。

3

勘查合同或勘查工作计划


4

勘查实施方案和评审意见书

1.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勘查实施方案,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服务。

2.经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的机构组织评审通过并出具评审意见书(仅适用于非油气)。

3.保留申请、变更探矿权人名称及转让(仅适用于油气):保留提供地理位置图及勘探程度图;缩小勘查区块范围(含分立)申请不需提交勘查实施方案;其他油气申请提交勘查实施方案。

4.缩小勘查区块范围(含分立)申请(仅适用于非油气):以分立方式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提交此资料,其他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申请不需提交此资料。

5

协议出让相关资料

1.限于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的,以合并方式扩大勘查区块范围的不需提交此资料。

2.已完成协议出让的,提交协议出让合同。

6

经评审的探矿权范围内已探明可供开采矿体的说明

仅限于首次探矿权保留申请。经评审的探矿权范围内已探明可供开采矿体的说明应包含探明矿种、资源储量估算范围、资源储量情况、勘查程度、申请保留范围等。

7

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者终止报告


8

变更探矿权人名称的证明文件

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批准文件或工商变更事项查询单,法院拍卖或裁定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等资料。

9

探矿权转让合同



10

主管部门或单位同意转让的意见

仅限于国有矿山企业或事业单位转让变更申请。

11

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或最近一期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

仅适用于油气转让申请,由受让人提供。

12

对外合作合同副本等有关批准文件

仅适用于油气,签订对外合同后即备案。

13

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及使用费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

1.提供包含应缴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金额、缴纳方式的相关材料(缴款通知书、分期缴款批复、矿业权成交确认书、矿业权出让合同等材料)以及对应已缴纳票据和相关凭证等材料。如没有相应材料,应由征收机关出具书面意见,说明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的具体情况;对已批准将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转增为国家基金或国家资本金的,应提供批复文件。

2.提供最近一次缴纳探矿权使用费的证明材料,新立探矿权不需提交。

14

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15

符合国家限制及政策调控申请条件的证明材料

登记管理机关通过征求相关部门、单位意见获取。

16

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

-

-


注:1.表中标“▲”为必须提交的资料(“要求”栏中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标“—”为无须提交的资料。

2.凡涉及申请人盖章,必须与矿业权人名称一致。

3.表中探矿权新立不包含竞争性出让,稀土、放射性矿产勘查开采项目或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协议出让等情形。

4.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探矿权办理登记时,出让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附件2


采矿权登记申请资料清单及要求

序号

材料名称

新立

延续

注销

变更

要求

扩大矿区范围

缩小矿区范围

开采主矿种、开采方式

采矿权人名称

转让

1

采矿权申请登记书或申请书

转让采矿权的,提交转让申请书和变更申请登记书。

2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文件  

1.申请探转采新立的,提交经评审备案的储量评审意见书。

2.申请延续的,油气项目提交探明已开发油气田可采储量标定报告或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文件;非油气项目提交经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当年或上一年度矿山储量年报(含《矿山资源储量年度变化表》),其中属于采矿期间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情形的,应当提交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文件。

3.申请变更的,提交变更后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文件(其中变更开采方式不需提交,缩小矿区范围的在变更登记后2年内完成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3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仅限于外商提出非油气新立、延续、变更申请,其中转让变更仅限于采矿权受让人为外商的。

4

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申请时提供复印件或扫描件即可,不提供原件。


5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公告结果

1.需要提交经有批准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通过的方案和方案公告结果。

2.申请延续的,方案已超出有效期或方案剩余服务期少于采矿权延续时间的,以及原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其中一个超过有效期或方案剩余服务期少于采矿权延续时间的,需要重新编制方案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3.申请扩大矿区范围变更、开采主矿种变更、开采方式变更的,需要重新编制方案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6

三叠图

仅适用于非油气新立、扩大矿区范围申请。应提交申请采矿权范围、资源储量估算范围与探矿权范围(已取得划矿批复的为划定矿区范围)的坐标及三者叠合图。

7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专家审查意见

1.申请非油气延续、缩小矿区范围、变更采矿权人名称及转让申请的,不需要提交此资料。

2.申请油气延续、扩大矿区范围(仅变更开采深度)、缩小矿区范围、变更采矿权人名称及转让的,仅需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8

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1.仅适用于非油气(已取得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的)。

2.办理过预留期延续的,还应提交延期批复。

9

勘查许可证

1.限于探矿权人提出申请的。

2.限于涉及探转采的采矿权新立及扩大矿区范围。

3.申请时提供复印件或扫描件即可,不提供原件。

10

协议出让有关材料

1.仅适用于非油气,限于以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

2.已完成协议出让的,提交协议出让合同。

11

以地质地形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

-

-

仅适用于非油气。

12

关闭矿山报告或完成报告、终止报告

关闭矿山报告中应包含矿区范围图、矿山开采现状及实测图件、储量动用及剩余情况、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情况或者依法缴纳土地复垦费情况、采矿权使用费的缴纳情况及相关票据等内容。

13

变更采矿权人名称的证明文件

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批准文件或工商变更事项查询单,法院拍卖或裁定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等资料。

14

矿山投产满1年的证明材料


15

采矿权转让合同

转让合同中应包含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等其他法定义务转移的相关内容。

16

主管部门或单位同意转让的意见

仅限于国有矿山企业转让变更申请。

17

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或最近一期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

仅适用于油气转让申请,由受让人提供。

18

对外合作合同副本等有关批准文件

仅适用于油气。

19

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及使用费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

1.提供包含应缴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金额、缴纳方式的相关材料(缴款通知书、分期缴款批复、矿业权成交确认书、矿业权出让合同、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评估报告备案证明、评估结果登记备案表、评估结果确认书等材料)以及对应已缴纳的票据和相关凭证等材料。如没有相应材料,应由征收机关出具书面意见,说明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的具体情况;对已批准将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转增为国家基金或国家资本金的,应提供批复文件。

2.提供最近一次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的证明材料,新立采矿权不需提交。

20

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1

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

-


注:1.表中标“▲”为必须提交的资料(“要求”栏中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标“—”为无须提交的资料。

2.凡涉及申请人盖章,必须与矿业权人名称一致。

3.以出让方式取得的矿业权办理登记时,出让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精简和规范矿业权登记申请资料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12-15

日前,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精简和规范矿业权登记申请资料的通知》(下简称《通知》),现将文件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

2023年5月6日,自然资源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该文件由《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3个文件合并后重新修订发布。

近年来,我省不断深化矿产资源领域“放管服”改革和矿业权登记“一网通办”。以全程网办模式实现了省内通办、川渝通办、跨省通办。增设了登记通道、报部通道、市县通道、遗失补证通道等网上便民服务。开通了电子证照、电子文书、电子印章、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网上征收等信息化功能。

为保持管理政策的有效衔接,提升矿业权登记行政审批效能,结合工作实际,出台了《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精简和规范矿业权登记申请资料的通知》,进一步优化矿产资源领域营商环境,服务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增强能源资源保障能力,促进矿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内容

《通知》分五部分,共二十一条,其主要内容有:

(一)矿业权申请资料清单要求。简要说明矿业权申请资料清单的制定以及类型的划分。

(二)矿业权申请资料申报要求。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资料提交方式、电子及纸质资料格式、特殊情形需提交的资料等进行了明确要求。

(三)矿业权申请(登记)书要求。明确了矿业权申请(登记)书填报及制作要求,规定了坐标系及高程标准。

(四)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明确了需要提供对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的事项类型,以及意见获取方式。

(五)其他规定。说明了部颁证矿权省厅出具意见所需资料、矿业权许可证遗失补办流程、办理结果领取所需资料、《通知》施行期限等其他规定。

《通知》进一步简化探矿权转采矿权程序,取消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批准事项。进一步精简矿业权申请资料,取消探矿权申请资料中的地质资料汇交凭证等资料,采矿权申请资料中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批复文件等资料。进一步规范了特殊情形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要求。进一步明确了矿业权登记申请提交方式。进一步明确了办理结果领取要求。

三、政策出台意义

《通知》是矿业权登记审批工作的重要依据,是我省矿产资源改革工作重要文件。《通知》的制定,搜集了申请人经常咨询的问题和矿业权登记审批退件中常见的错误并予以明确,《通知》出台后,全省矿业权登记审批都应围绕《通知》精神,全面开展相关工作,通过一系列的改革措施,进一步精简规范我省矿业权登记流程,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能,切实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矿业市场活力。


来源: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