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发改服价〔2019〕38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闽发改规〔2023〕2号》规定,保留。决定其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在继续施行期间,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清理,文件如有修改或废止,以新修改文件的公布或废止的通知为准
各设区市发改委、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金融局:
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2019年6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教育机构中外合作办学收费行为,不断提升教育机构办学质量,促进中外合作办学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等相关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公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
第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应当遵循服务教育、促进发展、成本补偿、适应承受能力和分级管理的原则。
中外合作办学应当以人民币计收学费和其他费用,不得以外汇计收学费和其他费用
第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学历教育收费实行省、市两级管理。高等学校和省属高中的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标准,由教育机构提出意见,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制定;除此之外的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标准,由教育机构提出意见,经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发改、财政部门制定。
中外合作办学非学历教育收费由教育机构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向社会公示办学成本和收费标准。
中外合作办学的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办费管理,按照我省现行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以设立独立教育机构以外的方式开展的中外合作办学,实施高等学历教育引进的外方课程和专业核心课程应当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全部课程和核心课程的三分之一以上;外国教育机构教师担负的专业核心课程的门数和教学时数应当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全部课程和全部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以设立独立教育机构以外的方式开展的中外合作办学,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由外国教育机构教师担负的课程门数和课时数分别占整个高中课程门数和课时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第六条 公办本科高校和高职高专院校中外合作办学学历教育学费标准一般不超过本省同类公办学校文理科一般专业学费标准的4倍和3倍,学校在最高限额内制定具体学费标准,抄送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后执行。除此之外的中外合作办学学历教育学费标准,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原则由相应的发改、财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 公办本科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学历教育学费标准需超过4倍限额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合作办学机构为国家“双一流”建设的高校和学科,且合作办学项目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起促进作用。
(二)合作方为世界高水平学校,或拥有世界同类型高水平学科(专业)的学校等。具体以“上海交通大学世界大学学术排名榜”“泰晤士报世界大学排名榜”“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世界大学排名榜”三个世界大学排名榜的综合排名为依据,三个排名榜中其中一个近三年两个年次为前300名的确认为世界高水平学校或拥有世界同类型高水平学科(专业)的学校。
(三)以设立独立教育机构方式(包括具备法人资格和非法人资格机构)开展的中外合作办学。
第八条 公办本科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学历教育学费标准需超过4倍最高限额的,学校应在每年3月底前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意见,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相关材料。省教育厅审核后在每年4月底前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提出意见,由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制定试行2年的学费标准;试行期届满,按规定程序依法开展成本监审,重新制定学费标准。
未按时提出意见或未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的,当年不予受理。
第九条 教育机构提出制定或调整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标准,必须如实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一)收费单位的有关情况(收费单位性质、职能设置、人员配备、经费来源等)、办学情况、要求制定或调整的学费标准和需突破指导价最高限额的理由和依据;属于调整学费标准的,须提供近三年的收支情况和生均教育培养成本情况。对项目发展定位、建设方向和水平、合作方资质、师资需求和人才培养目标、培养成本等内容进行详细说明。
(二)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明和中外合作办学协议书,中外合作办学合格办学评估报告。
(三)中外合作办学教学计划、课程安排。需明确引进的外方课程和专业核心课程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全部课程和核心课程的比例;外国教育机构教师担负的专业核心课程的门数和教学时数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全部课程和全部教学时数的比例。
(四)属于新增合作办学项目的,需提交有资质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出具的生均培养成本测算报告。
(五)相关的法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