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了全面加强普通发票管理,提升普通发票管理水平,维护经济秩序,保护纳税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普通
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保护纳税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
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以下简称印制和使用)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普通发票(以下简称“发票”),是指依法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发票。
第三条 除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全国统一式样的发票外,全省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确定。发票的名称、规格、联次及使用范围实行全省统一。
第四条 全省发票按照管理方式分为统一发票(包括全国统一式样发票和全省统一式样发票)和冠名发票。按照填开方式分为机打发票和定额发票。
第五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应用全省统一的征管业务系统对发票的印制和使用实施管理和监控。
第二章 发票的印制
第六条 全省发票印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发票由陕西省地方税务局以招标方式确定的企业进行印制。未经陕西省地方税务局招标确定,任何企业不得印制发票。
第七条 印制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式样的发票监制章和使用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专用品。发票监制章由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制作。
第八条 发票防伪措施按照“低成本、易识别”的原则设置,包括地税机关内部防伪和公众防伪。印制企业应当对地税机关内部防伪严格保密。
第九条 全国统一发票的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全省统一发票的防伪措施由省地方税务局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十条 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按照地税机关的统一要求,建立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印制保密、质量检验等各项管理制度,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
印制发票的企业必须按照地税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发票,不得擅自印制发票。
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全省范围内的发票换版由省地方税务局确定。
第十一条 地税机关应当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并定期检查其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对不符合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
发票管理规定的印制企业,依法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
第十二条 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冠名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向省地方税务局提出申请,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财务和
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三)发票使用量较大或者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其经营活动需要的。
第三章 发票的领购
第十三条 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地税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陕西省发票领购薄》。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地税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领、用、存情况及开票数据和税款申报情况。
主管地税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纳税人已开具发票的存根联或电子数据以及开具的作废发票、红字发票等进行查验。
第十五条 地税机关对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应当留存备查;在发售发票时,应当按照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管理费,并向购票单位和个人开具收据。
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材料和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代开发票时,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地税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
第十七条 地税机关根据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地税机关应当与委托代开发票单位签订委托代开发票协议,明确代开发票的种类、对象、内容及责任。
第十八条 临时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需要开具发票的,应当凭其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在我省境内临时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需要开具发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凭其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地税机关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第十九条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单位和个人到我省从事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具发票的,应当凭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地税机关领购发票。经营地地税机关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地税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第二十条 发票领购实行批量供应、验旧购新或缴旧购新等方式。具体领购方式由主管地税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活动规模予以确认。
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和取得
第二十一条 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