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珠建法规〔2021〕7号
根据开展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要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根据清理结果,决定修改规范性文件8件,废止规范性文件4件,具体内容如下:
一、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一)
《 关于印发《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的通知》(珠规建建〔2010〕48号)
1.删除第六条;
2.将第七条修改为:“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管理机构从业人员履职在岗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项目经理、总监与施工许可证注明的人员不一致的,或者从业人员履职不在岗的,进行信用扣分并录入诚信行为信息系统。”
3.将第十条修改为:“人员变更时,变更后条件须符合招标文件规定,且经建设单位同意确认。变更后的人员持证水平不得低于变更前的人员持证水平。”
4.删除第十一条。
5.将第十二条中的“无证(备案证、施工许可证、岗位证)施工的企业”修改为“无证(施工许可证、岗位证)施工的企业”。
(二)珠海市市政和林业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珠市政林业〔2016〕89号)
【已被《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 珠建规〔2023〕1号)废止】
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已通过信息登记的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存在本细则第七条所列情况之一的,对其不良信用情况予以公布,限期3至6个月内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公布其信用评价结果信息。
企业整改完毕后,由企业向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经复查达到要求且企业法定代表人亲自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诫勉谈话后方可恢复公布其信用评价结果信息。”
(三)
《 关于印发《珠海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建房规〔2019〕2号)
将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区物业主管部门处理投诉时,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四)
《 关于印发《珠海市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建物规〔2019〕5号)
将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信息为A级时,市物业主管部门可以在全市范围内对该业主委员会委员进行通报表扬。”
将第三款修改为:“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信息为D级时,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向全体业主公示;同时,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决定是否终止该委员资格。经持有百分之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提议,由镇街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或者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对于符合《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由镇街进行审查,认为应当终止委员资格的,作出终止决定。”
(五)
《 关于印发《珠海市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负责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建物规〔2020〕1号)
1.删除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2.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市物协应当将市物业主管部门公布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作为对企业进行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可以对有守信行为的企业给予相应奖励措施。”
3.将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项目负责人被信用减分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分类处理:
(一)累计信用减分在20(含)分以下的,由项目所在地区物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负责人进行约谈,责令限期整改存在问题,提升物业服务品质。
(二)累计信用减分达20分至40(含)分的,由项目所在地区物业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存在问题,并可以向社会公开。
(三)累计信用减分达40分及以上的,其信用分值直接清零,由项目所在地区物业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约谈,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存在问题,建议更换项目负责人,并作出3年内不适宜担任物业项目负责人的提示;要求该项目负责人限期接受市物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市物协组织的信用合规培训并通过考试,督促其提升守法意识、职业操守和执业能力。”
4.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物业服务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物业主管部门在收到各区物业主管部门、市物业协会等单位的通报申请后,经核实对企业予以书面通报”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物业主管部门在收到各区物业主管部门、市物业协会等单位的申请后,经核实可以向社会公开”。
(六)
《 关于印发《珠海市园林绿化工程景观效果评价办法》的通知》(珠建城规〔2020〕3号)
将第十四条修改为:“被评为园林绿化工程景观效果优秀等级的项目优先推荐当年度的珠海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奖评选;评价情况纳入珠海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并与珠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关联,实施联合奖惩。各区(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其授权委托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开评价结果。”
(七)
《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