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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川地税发[2000]36号文件有关投调税、房产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川地税发[2000]36号文件有关投调税、房产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川地税函〔2000〕130号                   2000-05-07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川地税发[2000]36号《在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中认真做好地税工作的意见》下发后,各地要求对第五条涉及有关投资方向调节税、房产税的具体掌握标准予以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对以前年度发生的欠税除税率在10%以上项目和严重欠税者外,一般不再追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