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津财综〔2024〕1号
市级各有关单位,市财政局监督评价局、综合事务中心,各区财政局:
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和管理,现将《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50号,以下简称《
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票据领用和核发
市、区财政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和管理权限,分别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核发、保管、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市级用票单位(其中二级以下单位由二级单位代理)和各区财政局按程序向市财政局综合事务中心(以下简称综合事务中心)申请领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各区用票单位按程序向本区财政局申请领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市、区财政部门在核发票据时要严格审核用票单位资格,特别是对因政策调整不再具备用票资格的要及时办理停用手续。
二、票据使用和管理
各用票单位要严格按照
《办法》规定的范围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因政策调整不再具备用票资格的要及时联系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停用手续。已上线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电子票据的单位,要按照非税票据系统中统一设立的资金往来结算项目库中的项目开具。确需增加项目的,市级用票单位应向综合事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各区用票单位应向本区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通过后由区财政局报综合事务中心。书面申请中要详细列明资金往来结算项目和使用范围,并按要求提供相关可核验信息。综合事务中心对申请进行审核,通过后在项目库中增加项目。
三、票据监督和检查
市级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所属单位的指导和监督,持续规范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行为。各用票单位要加强政策学习,准确理解把握
《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