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人民政府印发自贡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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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现将《自贡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贡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1日
自贡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维护城乡居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和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省政府《
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23号),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不断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
第三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财政、公安、民政、人口计生、残联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开展相关工作。各区县政府负责做好本辖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五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13个档次,分别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参保人员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今后根据国家和省的统一要求以及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参保人给予缴费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资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基本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国家、省规定标准的基础养老金由中省财政全额补助。各级政府应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40元/人·年。对选择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档次缴费的,政府分别对应补贴每人每年40元、40元、45元、50元、60元、60元、65元、70元、75元、80元、100元、120元、160元。政府补贴资金除省级财政补贴以外的差额部分,扩权试点县由县级财政全额负担,各区由市级财政负担20%,区级财政负担80%,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对重度残疾人(指一、二级残疾人),领取最低生活保障(含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待遇并参保的三、四级残疾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夫妻,由政府按个人缴费最低档次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扩权试点县由县级财政全额负担,各区由市级财政负担20%,区级财政负担80%,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第六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和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除出国(境)定居、死亡等情形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第三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七条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各区县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分别简称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时已年满60周岁,至2014年4月尚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再缴费,自2014年4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允许补缴(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第八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根据中央、省的统一规定确定基础养老金标准,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参保缴费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正常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2元,所需资金扩权试点县由县级财政全额负担,市辖区由市级财政负担20%,区级财政负担80%,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依法继承。
第四章 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第九条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