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通用机打发票管理服务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网络发票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4〕1024号
)等规定,现就通用机打
发票管理服务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未纳入
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的纳税人使用网络
发票管理系统开具通用机打发票,开具时打印二维码。开具通用机打发票时,购货方(或接受服务方)为企事业单位的,应打印其纳税人识别号(无纳税人识别号的填写组织机构代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二、对于发生零星业务、开票量少、开票金额小、不具备使用网络发票系统开具的纳税人,以及按次限量领用发票的纳税人,领用通用机打发票后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免费使用国税机关提供的系统开具打印发票。
三、对使用自开票软件开具通用机打卷式发票的纳税人,如不能使用网络
发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