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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公益性岗位管理和调整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的通知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公益性岗位管理和调整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的通知
苏人保规〔2012〕2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22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保法〔2022〕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中共苏州市委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加城乡居民收入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实施意见》(苏发〔2011〕22号)要求,结合本市公益性岗位管理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完善公益性岗位管理并适当调整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现将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公益性岗位为政府投资或社会开发,包括各类企业提供的且符合《关于印发<苏州市社区公益性岗位安排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补贴办法>的通知》(苏劳社就〔2003〕20号)、《关于印发<关于苏州市区增设公益性岗位的补充意见>的通知》(苏劳社就〔2004〕29号)、《关于印发<关于苏州市区增设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