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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陕西省税务系统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全文废止】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陕西省税务系统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全文废止】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快推进依法治税建设进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号 ,结合陕西省税务系统实际,现将《陕西省税务系统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事项清单》予以发布。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权力清单和税务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行使权力,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特此公告。



附件:1.陕西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权力事项清单

陕西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权力事项清单.doc

2.税务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

税务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doc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3月16日

附件1

陕西省税务系统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


类型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处罚主体

备注

一、账簿凭证管理类

1.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资料,报送财务、会计制度办法核算软件,安装使用税控装置。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陕西省各级税务机关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陕西省各级税务机关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陕西省各级税务机关

2.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陕西省各级税务机关

3.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陕西省各级税务机关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纳税申报类

4.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陕西省各级税务机关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陕西省各级税务机关

5.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陕西省各级税务机关

三、税务检查类

6.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包括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

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陕西省各级税务机关

7.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陕西省各级税务机关

三、税务检查类

8.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

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陕西省各级税务机关


注: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税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具有行政处罚权的主管税务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税务所可以实施罚款金额在二千元以下的税务行政处罚。

关于《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陕西省税务系统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背景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要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并指出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依据权力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2015年2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2015年第10号),明确了3类8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和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发布了《陕西省税务系统第一批全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

二、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内容

《陕西省税务系统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共包括3类8项处罚权力事项,来源于2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9个条款。其中,账簿凭证管理类3项,纳税申报类2项,税务检查类3项。

(一)账簿凭证管理类

包括:对纳税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资料,报送财务、会计制度办法核算软件,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处罚权力;对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处罚权力;对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处罚权力。

(二)纳税申报类

包括: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处罚权力;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处罚权力。

(三)税务检查类

包括: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处罚权力;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处罚权力;对有关单位拒绝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的处罚权力。

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同时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税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具有行政处罚权的主管税务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关于税务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

税务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是指权力外部运行的基本程序,不包括权力在税务机关内部运行的过程和环节。税务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编制。由于税务行政处罚权力的每一个权力事项的权力运行流程没有本质区别和显著不同,所以本公告的税务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只按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编制。

四、关于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运行的监督

公告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权力清单行使权力,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关于《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陕西省税务系统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的起草说明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陕西省税务系统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由陕西省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处协同陕西省地方税务局政策法规处起草。经过前期调研论证,并充分征求了相关部门和基层税务机关的意见建议。

一、必要性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要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并指出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依据权力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推行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度是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度税收法治工作的一项重点工作。国家税务总局于2014年12月31日制定下发了《关于推行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4〕162号)和《关于印发<推行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税总函〔2014〕652号),明确了推行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工作步骤,并明确要求各省级税务机关要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相关执法权力清单后一个月内,同步发布本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的税收执法权力事项清单。2015年2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2015年第10号),明确了3类8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有必要及时发布陕西省税务系统第一批全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2015年第10号)

三、征求意见情况

书面征求了相关部门和部分基层税务机关意见。基层税务机关认为,及时发布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有利于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加快推进全省税务系统税收法治建设进程,无不同意见。

四、主要问题及说明

(一)关于清单内容

《陕西省税务系统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共包括3类8项处罚权力事项,来源于2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9个条款。其中,账簿凭证管理类3项,纳税申报类2项,税务检查类3项。

1、账簿凭证管理类

包括:对纳税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资料,报送财务、会计制度办法核算软件,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处罚权力;对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处罚权力;对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处罚权力。

2、纳税申报类

包括: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处罚权力;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处罚权力。

3、税务检查类

包括: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处罚权力;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处罚权力;对有关单位拒绝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的处罚权力。

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同时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税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具有行政处罚权的主管税务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关于权力运行流程图

税务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是指权力外部运行的基本程序,不包括权力在税务机关内部运行的过程和环节。税务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编制。由于税务行政处罚权力的每一个权力事项的权力运行流程没有本质区别和显著不同,所以本公告的税务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只按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编制。







2015年3月16日




来源: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