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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自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自住建发〔2021〕6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各相关市级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有关指示精神,适应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需求,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我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关于开展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7月1日
关于开展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需求,进一步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规范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提升市民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关于实施既有住宅电梯增设三年计划(2019-2021年)的指导意见》(川建发〔2019〕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原则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遵循“政府引导、社区搭台、业主主体、各方支持、保障安全”的原则,简化手续,提高效率,方便群众。
    二、实施条件  
(一)本市城区、县城(城关镇)内国有建设用地上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且未设电梯的六层及以上多层既有住宅。
    (二)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必须满足房屋结构、消防等相关安全要求,不降低原既有住宅安全水平,且拟增设的电梯应在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 
   (三)单梯为同一业主(含共有产权)的住宅、自建房、别墅以及已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的住宅,不适用本意见。
   (四)申请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经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利害关系人公示期间对增设电梯方案无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
三、责任主体
业主是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主体,负责意见统一、资金筹集、设备采购、工程实施、安全管理、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并对增设电梯建设和使用期间的质量安全负责。采购的电梯应具备停电时平层自动开门功能。
业主可委托专业代理机构作为代理业主,负责工程的组织实施、手续办理、履行承诺和建设期间的质量安全协调管理。业主可采取工程总承包模式增设电梯,电梯设计、施工、安装单位应具有相关资质。
设计单位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是否具备安全条件进行技术论证,负责增设电梯示意方案的制定和施工图设计。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各级工程建设标准和政策要求,确保设计质量,依法对工程设计质量负责。
审图单位负责审查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施工图,并出具增设电梯工程施工图专业技术指导审核意见书。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打围规范进行施工,对施工质量安全、地下管线保护和文明施工负责。 
   电梯安装单位负责电梯的安装调试,在工程验收前完成电梯的安装监督检验,承担电梯安装质量安全责任。 
   监理单位负责增设电梯的质量、安全监管责任。 
   电梯维保单位负责电梯的维护保养,承担维护保养和应急救援责任。 
   电梯使用单位负责电梯的日常使用管理、安全与节能管理,监督电梯的维护保养工作质量,承担电梯使用安全与节能主体责任。 
   社区居委会负责公示意见收集、平台搭建、异议调解、核实和抄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督促社区居委会做好增设电梯工作,组织业主调解,落实政府补助资金发放等工作。
四、设计要求 
   业主应委托具有相应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业主应提供原房屋建筑地质勘察报告和竣(施)工图,无原房屋建筑地质勘察报告的应委托有资质的勘察单位进行现场勘察并出具地质勘察报告。
鼓励采用装配式钢结构设计方案,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应执行《四川省既有建筑电梯增设及改造技术规程》(DBJ51/T033-2014)要求。设计图纸需按照审查规定报审。
   坚持因地制宜、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同一小区内增设电梯需保持外观、风格相协调。尽量减少对底层住宅以及相邻建筑的不利影响。不得超越建设用地红线,不得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空间,不得影响原有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不得影响城市规划实施。严禁通过加建改建扩建等方式扩大住宅套内使用面积,不得将候梯厅、连廊变为业主的独用空间,新增连廊应当遵循就近入户,控制连廊跨度与外挑尺寸,原则上净长不超过3米。因客观因素须超过上述指标的,需由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组织辖区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城管执法等部门,共同研究形成指导意见。
    五、资金筹集 
   增设电梯所需建设资金、运营维护资金由业主承担。 
   (一)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由业主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分摊比例由业主自行协商确定;
(二)已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住房公积金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住房公积金;
(三)鼓励社会公益投资、养老产业企业、金融机构和其他合法资金参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投资方应与增设电梯业主签订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六、实施程序 
(一)动议表决。有增设电梯意愿的业主,应就是否增设电梯征求本单元相关业主意见,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四项表决要求的,业主可自行协商制定增设电梯方案。  
    (二)签订协议。相关业主就增设电梯方案充分协商后,签订增设电梯协议,协议应明确业主组织建设模式、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增设电梯示意方案、资金概算及费用筹集方案、电梯运行维护保养费用分摊方案以及工程完成后的电梯使用单位等内容。
(三)公示公告。增设电梯协议和方案由增设电梯住宅所在社区居委会在拟增设电梯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决议结果10天。公示期满后,对增设电梯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无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的,由社区居委会核实盖章后抄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四)协商调解。公示期间,因增设电梯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有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的,业主可协商解决增设电梯过程中的利益平衡、权益受损等事宜。业主协商不成的,社区居委会应组织调解。业主拒绝社区居委会调解或经调解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搭建平台,召开协调会进行调解。
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出具相关调解情况记录。调解成功的,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对申请人递交的增设电梯项目申请资料予以盖章确认。调解后业主仍有异议的,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五)建设手续。增设电梯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施工安装前,业主应到项目所在区(县)(高新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告知承诺手续,承诺在施工安装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明确计划开竣工时间。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告知业主工程建设相关规定,并及时将本辖区增设电梯项目信息通知相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应急、气象等行政主管部门,各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六)申报材料。办理增设电梯告知承诺手续,应向所在区(县)(高新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业主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明、代理机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2.增设电梯协议和经公示的增设电梯方案(含工程预算);   
3.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图审查意见;
4.经社区居委会确认的增设电梯项目申请资料和公示情况记录(附公示照片);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调解的,需出具调解情况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