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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20〕8号规定,继续有效
市市场监管委,各区(县)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经发局)、物价局:


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2号)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现将重新审核后我市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药品注册费

(一)补充申请注册费。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受理不改变药品内在质量的国产药品补充注册申请时,向申请人收取。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受理属于备案的药品补充申请事项时,不得收费。

(二)再注册费。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受理国产药品再注册申请时,向申请人收取。

(三)药品注册加急费。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受理药品注册(包括补充申请注册和再注册)加急申请时,向申请人收取。加急申请受理的条件,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规定执行。

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取药品注册费后,不得在审评、现场检查过程中再向药品注册申请人收取本通知规定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二、认证费

(一)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费。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对注射剂、放射性药品和生物制品以外的其他药品生产单位进行GMP认证时,向申请人收取。

(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费。市及市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对药品经营单位进行GSP认证时,向申请人收取。

三、检验费

(一)药品检验费。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所属检验机构,依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药品进行注册检验以及其他强制性检验时,向被检验单位和个人收取。

(二)医疗器械产品检验费。经国务院认证